第 2 條
蘇澳港分局 (以上簡稱本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 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碼頭工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課: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設計、督導、考核及接受代 辦工程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及其他不屬課、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 (內港航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長由工程 司兼任) 、正工程司三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並置行政室主任、 幫工程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技士、工務員、課員、倉庫管 理員、辦事員、技佐、倉庫副管理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 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副駕駛、副 司機、小船駕駛、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 之。
第 5 條
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罝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分局長 │一 │ │ ├───────┼───┼──────────────────┤ │副分局長 │一 │ │ ├───────┼───┼──────────────────┤ │秘書 │一 │ │ ├───────┼───┼──────────────────┤ │課長 │一 │港航課課長由技正兼任、工務課課長由幫│ │ │ (二)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三 │ │ ├───────┼───┼──────────────────┤ │技正 │一 │ │ ├───────┼───┼──────────────────┤ │副工程司 │四 │ │ ├───────┼───┼──────────────────┤ │所長 │一 │棧埠管理所。 │ ├───────┼───┼──────────────────┤ │主任 │ (二) │港埠工程所及船機修理所主任由幫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 │ │ │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行政室主任 │一 │ │ ├───────┼───┼──────────────────┤ │倉庫主任 │二 │ │ ├───────┼───┼──────────────────┤ │幫工程司 │六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 (二) │由工務員、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 │理員 │ │任。 │ ├───────┼───┼──────────────────┤ │工務員 │四 │ │ ├───────┼───┼──────────────────┤ │課員 │一○ │ │ ├───────┼───┼──────────────────┤ │倉庫管理員 │七 │ │ ├───────┼───┼──────────────────┤ │技士 │三 │ │ ├───────┼───┼──────────────────┤ │船長 │四 │ │ ├───────┼───┼──────────────────┤ │輪機長 │四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一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佐跨│業務類 │一五 │辦事員九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 │ │員級├────┼───┼──────────────────┤ │ │技術類 │三 │技佐二人、船副一人。 │ ├──┼────┼───┼──────────────────┤ │佐級│技術類 │一八 │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人。 │ ├──┼────┼───┼──────────────────┤ │士跨│技術類 │三 │副駕駛、副司機、小船駕駛各一人。 │ │佐級│ │ │ │ ├──┼────┼───┼──────────────────┤ │士級│業務類 │一二 │業務工一二人。 │ │ ├────┼───┼──────────────────┤ │ │技術類 │六二 │技術工二五人、各類船工 (匠) 三七人。│ ├──┼────┼───┼──────────────────┤ │人事│主任 │一 │ │ │室 ├────┼───┼──────────────────┤ │ │課員 │二 │ │ ├──┼────┼───┼──────────────────┤ │會計│會計主任│一 │ │ │室 ├────┼───┼──────────────────┤ │ │課員 │二 │ │ ├──┼────┼───┼──────────────────┤ │政風│主任 │一 │ │ │室 ├────┼───┼──────────────────┤ │ │課員 │一 │ │ ├──┴────┼───┼──────────────────┤ │合 計│一七六│ │ │ │ (六)│ │ ├───────┴───┴──────────────────┤ │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 │ 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 。 │ │三 現職大副二名、大管輪三名、副司機一名及小船駕駛三名,仍以│ │ 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不補。 │ │四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仍適用原有法令之│ │ 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 │五 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