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 二、港埠規劃、港埠營運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等事項。
- 三、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核及接受代辦工程等事項。
-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 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 6 條
- 1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所長一人,主任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倉庫主任二人,幫工程司六人,工務員三人,技士三人,課員十一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由工務員或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任;辦事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事務士十二人,操作士二十四人,船長四人,輪機長四人,大副一人,船副一人,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士二十人。
- 2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 13 條
-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