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生產事業生產無線電通信機,並已自訂型號內銷或外銷,申請本部專案認 定者,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檢具該型無線電通信機之型錄資料及說明書,向本部申請。 二、本部初審符合後,函復申請者檢具該型無線電通信機兩整套天線、電 源、配附件、線路圖以及專用調整工具等,逕送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 研究所檢驗並取得測試報告後,備文逕送交通部電信總局 (監理處) 審查。 三、交通部電信總局收到上項無線通信機測試報告後,於一週內審查完畢 並填製檢驗報告,報本部據以認定。交通部電信總局應就每一項目, 註明「交通部標準」、「實測結果」、「符合 (或不符合) 」。須全 部項目符合,本部方得認定。 四、本部必要時派員或會同電信總局派員前往申請之生產事業工廠,實地 勘察其生產設施、儀表機具、人員素質及品管制度等,以為認定之參 考。 申請認定之無線電通信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標準且取得交通部電 信總局用戶自備設備審定證明者,得免再辦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測試 ,惟應檢附辦理用戶自備設備審查時之測試報告影本及交通部電信總局用 戶自備設備審定證明影本送審。
第 4 條
生產事業依據「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 一、一般無線電通信機: (一) 發射機頻率誤差:小於±5○PPM。 (二) 附混發射:衰減dB值優於43±1○Log1○ (輸出功率瓦特 數) 。 (三) 接收機靈敏度:信號對雜信比1○DdB,輸入不大於2uv。 (四) 接收機選擇性:優於6○dB。 (五) 接收機附混響應:優於6○dB。 二、電信總局用戶自備無線電終端設備: (一) 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無線電叫人終端機器材規格。 (二) 交通部電信總局技術規範之陸地公眾行動無線電話系統用戶話機器 材規格。
第 5 條
生產事業依據「重要生產事業特別獎勵適用範圍及標準」或「工礦業或事 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發射機頻率誤差 小於 2○ PPM。 二、附混發射 衰減dB值優於43+1○Log1○ (輸出功率瓦特數 ) 。 三、接收機靈敏度 信號對×信比1○dB,輸入不大於1 5uV。 四、接收機選擇性 優於65dB。 五、接收機附混響應 優於65dB。 六、多頻路接收及 (或) 發射,須配備銷相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