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妥善管理中正國際機場飛機修護棚廠及其附屬設備 (以下簡稱棚廠) 特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棚廠之出租使用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棚廠之租用應先向中正國際航空站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並報民用航空局
核可後,由中正國際航空站與申請人雙方議定棚廠租用合約。

第 4 條

棚廠應登列財產帳,中正國際航空站每年至少應定期盤點一次。

第 5 條

棚廠租用申請人,須為依法辦妥登記之法人,且須為修護飛機目的而使用
。一經訂約,非經民用航空局核准,不得變更用途或轉供第三者使用。但
代理其他公司或個人維護飛機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租用棚廠應支付租金,其租金數額及支付方法由中正國際航空站與承租人
雙方議定,其他水電等費亦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第 7 條

棚廠建築結構及附屬裝備設施之維護、保養或更新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
;並應參照一般維護準則或相關規範訂定定期保養維護實施事項,送經中
正國際航空站審核同意後辦理,並作成各項紀錄備查,所需費用全部由承
租人負擔。

第 8 條

棚廠承租人如因業務需要增裝固定設施時,應先經中正國際航空站之同意
,既有之設施裝備非經中正國際航空站同意不得拆除或更換。

第 9 條

棚廠範圍內除原有之照明及動力設施外,承租人須設置、增設或變更其他
用電設備,均應先經中正國際航空站同意。

第 10 條

棚廠應由承租人參照棚廠總價辦理保險,並負擔保險費,投保項目應包括
火險、颱風險、地震險、爆炸險;保險契約內應載明棚廠全部損毀之受益
人為中正國際航空站,部份損毀之受益人為棚廠承租人,棚廠承租人如發
生任何人身傷害事件,應自行負責。

第 11 條

棚廠除原有之消防設備外,承租人應備有適量活動式滅火機具安置於修護
飛機近旁,以利發生意外時迅速取用。

第 12 條

棚廠範圍內不得存貯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如屬修護工作必需者,承租
人應訂定妥善管理規定,通知所屬工作人員遵行。

第 13 條

棚廠範圍內及其外牆面與棚頂,除承租人設置自有之廣告牌架,應先經中
正國際航空站之同意外,不得設置其他工作物。

第 14 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正國際航空站於辦理出租時,應載明於所定租用合約
中,作為合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