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航空站之區分如左: 一、甲種航空站:國際通航站,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作為國際航線備用站之 航站屬之。 二、乙種航空站:國內航路交互航行頻繁站,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以經營 國際通航而其業務次於甲種航空站之航站屬之。 三、丙種航空站:航站及業務次於乙種航空站屬之。 四、輔助航空站:臨時起降或緊急著陸時所用之站屬之。
第 4 條
甲種航空站得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組。 二、維護組。 三、航務組。 四、貨運組。 五、企劃組。 六、總務組。 前項貨運組之設置,除中正國際航空站外,其餘各站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始得設置。 乙種航空站設左列各組: 一、航務組。 二、業務組。 三、總務組。
第 5 條
甲種航空站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業務組:場站之管理、收費、公共關係、地面勤務及旅客服務等事項 。 二、維護組:場站各項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三、航務組:飛航安全、航空人員與航空器之查驗、機場火災預防、災害 搶救、緊急救護及飛機維護等事項。 四、貨運組:航空貨運作業協調及管理等事項。 五、企劃組:年度施政計畫、研究發展、業務考管、單行規章及會議等事 項。 六、總務組:事務、文書、出納、財產保管、公共關係、工友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組事項。 乙種航空站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航務組:飛航安全、航空人員與航空器之查驗、機場火災預防、災害 搶救、緊急救護等事項。 二、業務組:場站之管理營運、設備維護及旅客服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事務、文書、出納、財產保管、公共關係、工友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組事項。
第 7 條
各種航空站分置組長、秘書、工程司、副工程司、主任航務員 (航務員) 、幫工程司、工務員、專員、組員、辦事員、醫師、護士、消防隊長、消 防班長、書記。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編制表 ┌────┬────────┬────────┬──────── │ │甲種站 │乙種站 │丙種站 │職 稱├─────┬──┼─────┬──┼─────┬── │ │官 等 │員額│官 等 │員額│官 等 │員額 ├────┼─────┼──┼─────┼──┼─────┼── │主任 │簡任 │一 │簡任 │一 │薦任 │一 ├────┼─────┼──┼─────┼──┼─────┼── │副主任 │簡任 │二 │薦任 │一 │ │ ├────┼─────┼──┼─────┼──┼─────┼── │組長 │薦任至簡任│六 │薦任 │三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 ├────┼─────┼──┼─────┼──┼─────┼── │工程司 │薦任 │二–│ │ │ │ │ │ │四 │ │ │ │ ├────┼─────┼──┼─────┼──┼─────┼── │副工程司│薦任 │二–│ │ │ │ │ │ │四 │ │ │ │ ├────┼─────┼──┼─────┼──┼─────┼── │主任航務│薦任 │八–│薦任 │五–│薦任 │四– │員 │ │一二│ │七 │ │六 ├────┼─────┼──┼─────┤ ├─────┤ │航務員 │委任或薦任│一五│委任或薦任│ │委任或薦任│ │ │ │–二│ │ │ │ │ │ │一 │ │ │ │ ├────┼─────┼──┼─────┼──┼─────┼── │副工程司│薦任 │九–│薦任 │一 │ │ │ │ │一三│ │ │ │ ├────┼─────┼──┼─────┼──┼─────┼── │工務員 │委任或薦任│一五│委任或薦任│一 │委任或薦任│二 │ │ │–二│ │ │ │ │ │ │一 │ │ │ │ ├────┼─────┼──┼─────┼──┼─────┼── │專員 │薦任 │三–│ │ │ │ │ │ │七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四│委任或薦任│三–│委任或薦任│三– │ │ │–二│ │四 │ │四 │ │ │二 │ │ │ │ ├────┼─────┼──┼─────┼──┼─────┼── │辦事員 │委任 │九–│委任 │三–│委任 │三– │ │ │一五│ │四 │ │四 ├────┼─────┼──┼─────┼──┼─────┼── │醫師 │委任或薦任│二 │委任至薦任│一 │委任至薦任│一 ├────┼─────┼──┼─────┼──┼─────┼── │護士 │委任 │三 │委任 │一 │委任 │一 │ │ │ │ │ │ │ ├────┼─────┼──┼─────┼──┼─────┼── │消防隊長│委任至薦任│一 │委任至薦任│一 │ │ ├────┼─────┼──┼─────┼──┼─────┼── │消防班長│委任 │三 │委任 │二 │委任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 │委任 │一五│委任 │二–│委任 │二 │ │ │–二│ │四 │ │ │ │ │五 │ │ │ │ │ │ │ │ │ │ │ ├─┬──┼─────┼──┼─────┼──┼─────┼── │會│會計│薦任 │一 │薦任 │一 │ │ │計│主任│ │ │ │ │ │ │室├──┼─────┼──┼─────┼──┼─────┼── │ │組員│委任或薦任│二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 │ │ │員 │ │ │ │ │ │ │ ├──┼─────┼──┼─────┼──┼─────┼── │ │書記│委任 │一 │委任 │一 │ │ │ │ │ │ │ │ │ │ │ │ │ │ │ │ │ │ ├─┼──┼─────┼──┼─────┼──┼─────┼── │人│主任│薦任 │一 │薦任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或薦任│一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 │ │ │員 │ │ │ │ │ │ │ ├──┼─────┼──┼─────┼──┼─────┼── │ │書記│委任 │一 │ │ │ │ ├─┼──┼─────┼──┼─────┼──┼─────┼── │政│主任│薦任 │一 │薦任 │一 │ │ │風├──┼─────┼──┼─────┼──┼─────┼── │室│組員│委任或薦任│一 │ │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 │ │ │員 │ │ │ │ │ │ ├─┴──┴─────┼──┼─────┴──┼─────┴── │合計 │一二│三一–三七 │一八–二二 │ │三–│ │ │ │一七│ │ │ │五 │ │ ├─┬────────┴──┴────────┴──────── │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註│二 本局所屬台北站、中正站、高雄站、馬公站、金門站、花蓮站 │ │ ,仍以原職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輔助站 │ │ ┼─────┬──┤備 考│ │官 等 │員額│ │ ┼─────┼──┼───────────────────┤ │薦任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四 │ │ ├─────┤ │ │ │委任或薦任│ │ │ │ │ │ │ │ │ │ │ ┼─────┼──┼───────────────────┤ │ │ │ │ │ │ │ │ ┼─────┼──┼───────────────────┤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 │ │ │ │ ┼─────┼──┼───────────────────┤ │ │ │ │ │ │ │ │ ┼─────┼──┼───────────────────┤ │委任或薦任│一–│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種站,內一人得列薦任;乙種站,得列薦│ │ │ │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 │ │甲種站,內二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尾數│ │ │ │一人與護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乙│ │ │ │種站,內一人得列薦任;丙種站,得列薦任│ │ │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護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台北站,內二人、中正站,內十二人、高雄│ │ │ │站,內三人、馬公站,內二人、金門站,內│ │ │ │一人、花蓮站,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站,內一人、中正站,內一人、高雄站│ │ │ │,內一人、馬公站,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 │ │ │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站,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八 │ │ │ │ │ │ │ │ │ │ │ ┴────────┴───────────────────┤ 十三」之規定;該職務等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各四、十三、四、三、一、一人│ │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編制表 ┌──────┬──────┬──────┬──────┬─── │ │甲 種 站│乙 種 站│丙 種 站│輔 助 │職 稱├───┬──┼───┬──┼───┬──┼─── │ │官 等│員額│官 等│員額│官 等│員額│官 等 ├──────┼───┼──┼───┼──┼───┼──┼─── │主 任│簡 任│ 1 │簡 任│ 1 │薦 任│ 1 │薦 任 ├──────┼───┼──┼───┼──┼───┼──┼─── │副 主 任│簡 任│ 2 │薦 任│ 1 │ │ │ ├──────┼───┼──┼───┼──┼───┼──┼─── │組 長│薦 任│ │ │ │ │ │ │ │ 至 │ 6 │薦 任│ 3 │ │ │ │ │簡 任│ │ │ │ │ │ ├──────┼───┼──┼───┼──┼───┼──┼─── │秘 書│薦 任│ 1 │ │ │ │ │ ├──────┼───┼──┼───┼──┼───┼──┼─── │主任航務員 │薦 任│ 19 │薦 任│ 5 │薦 任│ 4 │ │ │ │ │ │ │ │ │ ├──────┼───┤ ∣ ├───┤ ∣ ├───┤ ∣ │ │航 務 員│委 任│ │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或 │ 31 │ 或 │ 7 │ 或 │ 6 │ 或 │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工 程 司│薦 任│1-2│ │ │ │ │ ├──────┼───┼──┼───┼──┼───┼──┼─── │副 工 程 司 │薦 任│1-3│ │ │ │ │ ├──────┼───┼──┼───┼──┼───┼──┼─── │幫 工 程 司 │薦 任│ 2-│薦 任│ 1 │ │ │ │ │ │ 25│ │ │ │ │ ├──────┼───┼──┼───┼──┼───┼──┼─── │工 務 員│委 任│ 4 │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或 │ ∣ │ 或 │ 1 │ 或 │ 2 │ 或 │ │薦 任│ 19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專 員│薦 任│1-2│ │ │ │ │ ├──────┼───┼──┼───┼──┼───┼──┼─── │組 員│委 任│ 5 │委 任│ 3 │委 任│ 3 │委 任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薦 任│ 13 │薦 任│ 4 │薦 任│ 4 │薦 任 ├──────┼───┼──┼───┼──┼───┼──┼─── │辦 事 員│委 任│4- │委 任│3-4│委 任│3-4│ │ │ │ 11 │ │ │ │ │ ├──────┼───┼──┼───┼──┼───┼──┼─── │醫 師│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 至 │ 2 │ 至 │ 1 │ 至 │ 1 │ │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 │護 士│委 任│ 3 │委 任│ 1 │委 任│ 1 │ │ │ │ │ │ │ │ │ ├──────┼───┼──┼───┼──┼───┼──┼─── │消 防 隊 長 │委 任│ │委 任│ │ │ │ │ │ 至 │ 1 │ 至 │ 1 │ │ │ │ │薦 任│ │薦 任│ │ │ │ ├──────┼───┼──┼───┼──┼───┼──┼─── │消 防 班 長 │委 任│ 3 │委 任│ 2 │委 任│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委 任│4- │委 任│2-4│委 任│ 2 │ │ │ │ 28 │ │ │ │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1 │薦 任│ 1 │ │ │ │ ├────┼───┼──┼───┼──┼───┼──┼─── │ │組 員│委 任│ │委 任│ │ │ │ │ │ │ 或 │1-2│ 或 │ 1 │ │ │ │計│ │薦 任│ │薦 任│ │ │ │ │ ├────┼───┼──┼───┼──┼───┼──┼─── │ │辦 事 員│委 任│ 1 │ │ │ │ │ │ ├────┼───┼──┼───┼──┼───┼──┼─── │室│書 記│委 任│ 1 │委 任│ 1 │ │ │ ├─┼────┼───┼──┼───┼──┼───┼──┼─── │人│主 任│薦 任│ 1 │薦 任│ 1 │ │ │ │ ├────┼───┼──┼───┼──┼───┼──┼─── │ │組 員│委 任│ │委 任│ │ │ │ │ │ │ 或 │ 1 │ 或 │ 1 │ │ │ │事│ │薦 任│ │薦 任│ │ │ │ │ ├────┼───┼──┼───┼──┼───┼──┼─── │ │辦 事 員│委 任│ 1 │ │ │ │ │ │ ├────┼───┼──┼───┼──┼───┼──┼─── │室│書 記│委 任│ 1 │ │ │ │ │ ├─┼────┼───┼──┼───┼──┼───┼──┼─── │政│主 任│薦 任│ 1 │薦 任│ 1 │ │ │ │ ├────┼───┼──┼───┼──┼───┼──┼─── │ │組 員│委 任│ │ │ │ │ │ │風│ │ 或 │ 1 │ │ │ │ │ │ │ │薦 任│ │ │ │ │ │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1 │ │ │ │ │ ├─┴────┼───┼──┼───┴──┼───┴──┼─── │ │ │ 71 │ 31 │ 18 │ 5 │合 計│ │ ∣ │ ∣ │ ∣ │ ∣ │ │ │ 155│ 37 │ 22 │ 8 ├─┬────┴───┴──┴──────┴──────┴─── │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註│二 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 └─┴───────────────────────────── ───┬───────────────────┐ 站│ │ ┬──┤備 考│ │員額│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種站,內一人得刊薦任;乙種站,單一編│ │ │制得列薦任。 │ ┼──┼───────────────────┤ │ │ │ │ │ │ │ │ │ ┼──┼───────────────────┤ │ │甲種站,內二人得刊薦任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人與護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乙種站│ │ │,內一人得刊薦任;丙種站,得刊薦任係由│ │ │本職稱一人與護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用至離職時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