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航空站之經營管理及航客貨載卸與提供航空器起
降之服務,設置各種航空站。

第 2 條

航空站之區分如左:
一、甲種航空站:國際通航站,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作為國際航線備用站之
    航站屬之。
二、乙種航空站:國內航路交互航行頻繁站,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以經營
    國際通航而其業務次於甲種航空站之航站屬之。
三、丙種航空站:航站及業務次於乙種航空站屬之。
四、輔助航空站:臨時起降或緊急著陸時所用之站屬之。

第 3 條

各種航空站均冠以所在地地名,其站別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 條

甲種航空站得設左列各組:
一、業務組。
二、維護組。
三、航務組。
四、貨運組。
五、企劃組。
六、總務組。
前項貨運組之設置,除中正國際航空站外,其餘各站應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始得設置。
乙種航空站設左列各組:
一、航務組。
二、業務組。
三、總務組。

第 5 條

甲種航空站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業務組:場站之管理、收費、公共關係、地面勤務及旅客服務等事項
    。
二、維護組:場站各項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三、航務組:飛航安全、航空人員與航空器之查驗、機場火災預防、災害
    搶救、緊急救護及飛機維護等事項。
四、貨運組:航空貨運作業協調及管理等事項。
五、企劃組:年度施政計畫、研究發展、業務考管、單行規章及會議等事
    項。
六、總務組:事務、文書、出納、財產保管、公共關係、工友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組事項。
乙種航空站各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航務組:飛航安全、航空人員與航空器之查驗、機場火災預防、災害
    搶救、緊急救護等事項。
二、業務組:場站之管理營運、設備維護及旅客服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事務、文書、出納、財產保管、公共關係、工友管理及其他
    不屬各組事項。

第 6 條

各種航空站置主任,綜理站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甲、乙種航空站置
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站務。

第 7 條

各種航空站分置組長、秘書、工程司、副工程司、主任航務員 (航務員)
、幫工程司、工務員、專員、組員、辦事員、醫師、護士、消防隊長、消
防班長、書記。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編制表
┌────┬────────┬────────┬────────
│        │甲種站          │乙種站          │丙種站
│職    稱├─────┬──┼─────┬──┼─────┬──
│        │官  等    │員額│官  等    │員額│官  等    │員額
├────┼─────┼──┼─────┼──┼─────┼──
│主任    │簡任      │一  │簡任      │一  │薦任      │一
├────┼─────┼──┼─────┼──┼─────┼──
│副主任  │簡任      │二  │薦任      │一  │          │
├────┼─────┼──┼─────┼──┼─────┼──
│組長    │薦任至簡任│六  │薦任      │三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
├────┼─────┼──┼─────┼──┼─────┼──
│工程司  │薦任      │二–│          │    │          │
│        │          │四  │          │    │          │
├────┼─────┼──┼─────┼──┼─────┼──
│副工程司│薦任      │二–│          │    │          │
│        │          │四  │          │    │          │
├────┼─────┼──┼─────┼──┼─────┼──
│主任航務│薦任      │八–│薦任      │五–│薦任      │四–
│員      │          │一二│          │七  │          │六
├────┼─────┼──┼─────┤    ├─────┤
│航務員  │委任或薦任│一五│委任或薦任│    │委任或薦任│
│        │          │–二│          │    │          │
│        │          │一  │          │    │          │
├────┼─────┼──┼─────┼──┼─────┼──
│副工程司│薦任      │九–│薦任      │一  │          │
│        │          │一三│          │    │          │
├────┼─────┼──┼─────┼──┼─────┼──
│工務員  │委任或薦任│一五│委任或薦任│一  │委任或薦任│二
│        │          │–二│          │    │          │
│        │          │一  │          │    │          │
├────┼─────┼──┼─────┼──┼─────┼──
│專員    │薦任      │三–│          │    │          │
│        │          │七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四│委任或薦任│三–│委任或薦任│三–
│        │          │–二│          │四  │          │四
│        │          │二  │          │    │          │
├────┼─────┼──┼─────┼──┼─────┼──
│辦事員  │委任      │九–│委任      │三–│委任      │三–
│        │          │一五│          │四  │          │四
├────┼─────┼──┼─────┼──┼─────┼──
│醫師    │委任或薦任│二  │委任至薦任│一  │委任至薦任│一
├────┼─────┼──┼─────┼──┼─────┼──
│護士    │委任      │三  │委任      │一  │委任      │一
│        │          │    │          │    │          │
├────┼─────┼──┼─────┼──┼─────┼──
│消防隊長│委任至薦任│一  │委任至薦任│一  │          │
├────┼─────┼──┼─────┼──┼─────┼──
│消防班長│委任      │三  │委任      │二  │委任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    │委任      │一五│委任      │二–│委任      │二
│        │          │–二│          │四  │          │
│        │          │五  │          │    │          │
│        │          │    │          │    │          │
├─┬──┼─────┼──┼─────┼──┼─────┼──
│會│會計│薦任      │一  │薦任      │一  │          │
│計│主任│          │    │          │    │          │
│室├──┼─────┼──┼─────┼──┼─────┼──
│  │組員│委任或薦任│二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          │
│  │員  │          │    │          │    │          │
│  ├──┼─────┼──┼─────┼──┼─────┼──
│  │書記│委任      │一  │委任      │一  │          │
│  │    │          │    │          │    │          │
│  │    │          │    │          │    │          │
├─┼──┼─────┼──┼─────┼──┼─────┼──
│人│主任│薦任      │一  │薦任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或薦任│一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          │
│  │員  │          │    │          │    │          │
│  ├──┼─────┼──┼─────┼──┼─────┼──
│  │書記│委任      │一  │          │    │          │
├─┼──┼─────┼──┼─────┼──┼─────┼──
│政│主任│薦任      │一  │薦任      │一  │          │
│風├──┼─────┼──┼─────┼──┼─────┼──
│室│組員│委任或薦任│一  │          │    │          │
│  ├──┼─────┼──┼─────┼──┼─────┼──
│  │辦事│委任      │一  │          │    │          │
│  │員  │          │    │          │    │          │
├─┴──┴─────┼──┼─────┴──┼─────┴──
│合計                │一二│三一–三七      │一八–二二
│                    │三–│                │
│                    │一七│                │
│                    │五  │                │
├─┬────────┴──┴────────┴────────
│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註│二  本局所屬台北站、中正站、高雄站、馬公站、金門站、花蓮站
│  │    ,仍以原職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輔助站          │                                      │
┼─────┬──┤備                                  考│
│官  等    │員額│                                      │
┼─────┼──┼───────────────────┤
│薦任      │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
│          │四  │                                      │
├─────┤    │                                      │
│委任或薦任│    │                                      │
│          │    │                                      │
│          │    │                                      │
┼─────┼──┼───────────────────┤
│          │    │                                      │
│          │    │                                      │
┼─────┼──┼───────────────────┤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
│          │    │                                      │
┼─────┼──┼───────────────────┤
│          │    │                                      │
│          │    │                                      │
┼─────┼──┼───────────────────┤
│委任或薦任│一–│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種站,內一人得列薦任;乙種站,得列薦│
│          │    │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          │    │甲種站,內二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職稱尾數│
│          │    │一人與護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乙│
│          │    │種站,內一人得列薦任;丙種站,得列薦任│
│          │    │係由本職稱一人與護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台北站,內二人、中正站,內十二人、高雄│
│          │    │站,內三人、馬公站,內二人、金門站,內│
│          │    │一人、花蓮站,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站,內一人、中正站,內一人、高雄站│
│          │    │,內一人、馬公站,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
│          │    │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站,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八          │                                      │
│                │                                      │
│                │                                      │
│                │                                      │
┴────────┴───────────────────┤
十三」之規定;該職務等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各四、十三、四、三、一、一人│
                                                          │
─────────────────────────────┘

第 8 條

甲、乙種航空站,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9 條

甲、乙種航空站,設人事室,甲種站置主任、組員、辦事員、書記;乙種
站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甲、乙種航空站,設政風室,甲種站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乙種站置主
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編制表
┌──────┬──────┬──────┬──────┬───
│            │甲   種   站│乙   種   站│丙   種   站│輔  助
│職        稱├───┬──┼───┬──┼───┬──┼───
│            │官  等│員額│官  等│員額│官  等│員額│官  等
├──────┼───┼──┼───┼──┼───┼──┼───
│主        任│簡  任│ 1  │簡  任│ 1  │薦  任│ 1  │薦  任
├──────┼───┼──┼───┼──┼───┼──┼───
│副   主   任│簡  任│ 2  │薦  任│ 1  │      │    │
├──────┼───┼──┼───┼──┼───┼──┼───
│組        長│薦  任│    │      │    │      │    │
│            │  至  │ 6  │薦  任│ 3  │      │    │
│            │簡  任│    │      │    │      │    │
├──────┼───┼──┼───┼──┼───┼──┼───
│秘        書│薦  任│ 1  │      │    │      │    │
├──────┼───┼──┼───┼──┼───┼──┼───
│主任航務員  │薦  任│ 19 │薦  任│ 5  │薦  任│ 4  │
│            │      │    │      │    │      │    │
├──────┼───┤ ∣ ├───┤ ∣ ├───┤ ∣ │
│航   務   員│委  任│    │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或  │ 31 │  或  │ 7  │  或  │ 6  │  或
│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工   程   司│薦  任│1-2│      │    │      │    │
├──────┼───┼──┼───┼──┼───┼──┼───
│副 工 程 司 │薦  任│1-3│      │    │      │    │
├──────┼───┼──┼───┼──┼───┼──┼───
│幫 工 程 司 │薦  任│ 2-│薦  任│ 1  │      │    │
│            │      │  25│      │    │      │    │
├──────┼───┼──┼───┼──┼───┼──┼───
│工   務   員│委  任│ 4  │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或  │ ∣ │  或  │ 1  │  或  │ 2  │  或
│            │薦  任│ 19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專        員│薦  任│1-2│      │    │      │    │
├──────┼───┼──┼───┼──┼───┼──┼───
│組        員│委  任│ 5  │委  任│ 3  │委  任│ 3  │委  任
│            │  或  │ ∣ │  或  │ ∣ │  或  │ ∣ │  或
│            │薦  任│ 13 │薦  任│ 4  │薦  任│ 4  │薦  任
├──────┼───┼──┼───┼──┼───┼──┼───
│辦   事   員│委  任│4- │委  任│3-4│委  任│3-4│
│            │      │ 11 │      │    │      │    │
├──────┼───┼──┼───┼──┼───┼──┼───
│醫        師│委  任│    │委  任│    │委  任│    │
│            │  至  │ 2  │  至  │ 1  │  至  │ 1  │
│            │薦  任│    │薦  任│    │薦  任│    │
├──────┼───┼──┼───┼──┼───┼──┼───
│護        士│委  任│ 3  │委  任│ 1  │委  任│ 1  │
│            │      │    │      │    │      │    │
├──────┼───┼──┼───┼──┼───┼──┼───
│消 防 隊 長 │委  任│    │委  任│    │      │    │
│            │  至  │ 1  │  至  │ 1  │      │    │
│            │薦  任│    │薦  任│    │      │    │
├──────┼───┼──┼───┼──┼───┼──┼───
│消 防 班 長 │委  任│ 3  │委  任│ 2  │委  任│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委  任│4- │委  任│2-4│委  任│ 2  │
│            │      │ 28 │      │    │      │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1  │薦  任│ 1  │      │    │
│  ├────┼───┼──┼───┼──┼───┼──┼───
│  │組    員│委  任│    │委  任│    │      │    │
│  │        │  或  │1-2│  或  │ 1  │      │    │
│計│        │薦  任│    │薦  任│    │      │    │
│  ├────┼───┼──┼───┼──┼───┼──┼───
│  │辦 事 員│委  任│ 1  │      │    │      │    │
│  ├────┼───┼──┼───┼──┼───┼──┼───
│室│書    記│委  任│ 1  │委  任│ 1  │      │    │
├─┼────┼───┼──┼───┼──┼───┼──┼───
│人│主    任│薦  任│ 1  │薦  任│ 1  │      │    │
│  ├────┼───┼──┼───┼──┼───┼──┼───
│  │組    員│委  任│    │委  任│    │      │    │
│  │        │  或  │ 1  │  或  │ 1  │      │    │
│事│        │薦  任│    │薦  任│    │      │    │
│  ├────┼───┼──┼───┼──┼───┼──┼───
│  │辦 事 員│委  任│ 1  │      │    │      │    │
│  ├────┼───┼──┼───┼──┼───┼──┼───
│室│書    記│委  任│ 1  │      │    │      │    │
├─┼────┼───┼──┼───┼──┼───┼──┼───
│政│主    任│薦  任│ 1  │薦  任│ 1  │      │    │
│  ├────┼───┼──┼───┼──┼───┼──┼───
│  │組    員│委  任│    │      │    │      │    │
│風│        │  或  │ 1  │      │    │      │    │
│  │        │薦  任│    │      │    │      │    │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1  │      │    │      │    │
├─┴────┼───┼──┼───┴──┼───┴──┼───
│            │      │ 71 │ 31         │  18        │  5
│合        計│      │ ∣ │ ∣         │  ∣        │  ∣
│            │      │ 155│ 37         │  22        │  8
├─┬────┴───┴──┴──────┴──────┴───
│附│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註│二  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
└─┴─────────────────────────────
───┬───────────────────┐
    站│                                      │
┬──┤備                                  考│
│員額│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種站,內一人得刊薦任;乙種站,單一編│
│    │制得列薦任。                          │
┼──┼───────────────────┤
│    │                                      │
│    │                                      │
│    │                                      │
┼──┼───────────────────┤
│    │甲種站,內二人得刊薦任係由本職稱尾數一│
│    │人與護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乙種站│
│    │,內一人得刊薦任;丙種站,得刊薦任係由│
│    │本職稱一人與護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用至離職時為止。                              │
───────────────────────┘

第 12 條

乙、丙種及輔助航空站得受其附近高一級航空站之監督、指揮,丙種站及
輔助站之會計、人事、安全業務,指派人員兼辦之。

第 13 條

各種航空站辦事細則由各該站擬訂,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