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訓練民用航空技術人員特設民用航空局技術人員訓練 所 (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並指揮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掌各事項: 一、教務課-掌理教務及訓導事項。 二、總務課-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不屬其他課室事項。 三、實習室-掌理實習事項。 四、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各一人,教務員一人,事務員六人 ,僱員二人,專任教官八人,兼任教官十人至十六人,技術員六人,醫師 一人,護士二人。
第 5 條
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會計事務員二人。
第 6 條
本所教務主任,總務主任,實習主任由民用航空局遴員呈由交通部派充, 教官由民航局聘任,其餘人員由民用航空局派充。
第 7 條
本所教育計畫及訓練辦法由民用航空局另訂之。
第 8 條
本所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