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促進員工工作效能,提高技術水準,策進飛航空安全效率起見,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專業補助費,以在本局編制內員工或經部令核准調兼本局職務,特訂定本
辦法。

第 3 條

專業補助費,每月發給之最高數額 (新台幣) 如左:
 (一) 簡任職務:二、○○○元。
 (二) 薦任職務:一、五○○元。
 (三) 委任職務:一、三○○元。
 (四) 雇    員:一、二○○元。
 (五) 技術士按餉額區分為三類:
      1 九○○ (底餉九○-一八○) 。
      2 八○○ (底餉四五-八五) 。
      3 七○○ (底餉二五-四○) 。

第 4 條

工作與品德發生過失者,應古減補助費以為懲戒,其扣減標準如左:
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
二、曠職半日,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十。
三、申誠一次扣減一個  補助費百分之二十。
四、記過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五、記大過一次停發補助費二個月。
六、重大過失或受公務員懲戒人員,參照右列規定專案核定扣減或停發補
    助費。

第 5 條

事病婚喪及生育假,超過公務員請假規定日數,應按日扣發專業補助費。

第 6 條

工作成績優異,有具體事蹟及品德良好,全年未遲到早退申請病事假者,
得發給壹個月專業補助費以資激勵。

第 7 條

本辦法自五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