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與政策之擬訂事項。
- 二、國際民航規劃、國際民航組織及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與推動事項。
- 三、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及航空器之登記管理事項。
- 四、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與督導、航空器失事之調查及航空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項。
- 五、航空通訊、氣象及飛航管制之規劃、督導與查核事項。
- 六、民航場站及助航設施之規劃、建設事項。
- 七、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施之協調聯繫事項。
- 八、民航設施器材之籌補、供應、管理及航空器與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事項。
- 九、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與推動及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事項。
- 十、航空器及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驗證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民航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室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八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三人,秘書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視察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審一人至三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人至八十人,科員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技佐十一人至十七人,助理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技佐八人,助理員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