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隊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務課:飛行任務之執行,連繫及技術訓練等事項。 二、機務課:飛機維護檢修及器材裝備之管理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檔案、事務、財產之管理及現金出納等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額│備 註│ ├─────┼────────────┼──┼────────┤ │隊長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隊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二 │ │ ├─────┼────────────┼──┼────────┤ │主任 │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 │技師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六 │ │ ├─────┼────────────┼──┼────────┤ │副技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四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技術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一四│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飛航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九 │ │ │ │等 │ │ │ ├─────┼────────────┼──┼────────┤ │飛航業務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一 │ │ │ │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一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一 │ │ │ │等至第七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一 │ │ │ │等 │ │ │ ├─────┼────────────┼──┼────────┤ │人事助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會│會計主│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計│任 │ │ │ │ │室├───┼────────────┼──┼────────┤ │ │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 │ ├─┴───┼────────────┼──┼────────┤ │合計 │ │四六│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