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飛航服務,設置飛航服務總台。

第 2 條

飛航服務總台掌理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氣象、助航等作
業與服務之執行及有關設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第 3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左列各單位:
一、技術室:掌理供應計劃,飛航服務設備建立及改善計劃之審核及各項
    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等事項。
二、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公共關係事項。
三、台北飛航情報中心:掌理飛航情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研究、處理、
    飛航公告之發布及飛航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在適當地點,設置飛航
    諮詢台。
四、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航空器之區域
    管制,及出入飛航情報區查核管制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未由本
    總台設置塔台之機場設置近場管制台,處理各該機場近場管制事項。
五、台北通訊中心:掌理中外軍民航空器動態資料,航空公司與航空器及
    空軍各基地間之飛航資料以及國內外氣象資料傳遞等事項;並得視業
    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通訊台,處理各該地區航空通訊服務事項。
六、台北氣象中心:掌理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航線、天氣預報、氣象資
    料之供應及其諮詢服務等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
    氣象守視台及氣象台,處理各該地有關航空氣象之守視及服務事項。
七、供應庫:掌理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分配及供應等事項。
八、塔台:在各機場設置塔台,掌理各該機場管制作業,並得視業務需要
    兼理本機場近場管制作業,如兼理近場管制則稱近場管制塔台,設置
    在國際機場之塔台得管轄附近國內機場之塔台。
九、電腦中心:掌理自動化設備之維護及自動作業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等
    事項,設置工程、系統、程式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務。
十、裝修區台及其有所屬之作業台:分區設置裝修區台及所屬作業台,掌
    理各該地區內之助航、航管、通訊、氣象及動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事
    項;置助航設備、通訊氣象設備、動力設備等組,分別負責各有關業
    務。
民用航空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經交通部核准增減飛航服務總台設置之
單位。

第 4 條

飛航服務總台置總台長,綜理台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總台長
,襄助總台長處理台務。

第 5 條

飛航服務總台置主任、副主任、區台長、副區台長、塔台長、副塔台長、
工程師、組長、台長、主任管制員、主任報務員、主任氣象員、主任航詢
員、副工程司、幫工程司、電腦工程員、管制員 (或助理管制員) 、預報
員、工務員 (或助理工務員) 、觀測員 (或助理觀測員) 、報務員 (或助
理報務員) 、航詢員、系統設計員、程式設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8 條

飛航服務總台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飛航服務總台人員之職等、員額另於編制表定之。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                │
  ├─────┼───┼───┼────────┤
  │總台長    │簡任  │    一│                │
  ├─────┼───┼───┼────────┤
  │副總台長  │簡任  │    三│                │
  ├─────┼───┼───┼────────┤
  │主任      │薦任至│    八│                │
  │          │簡任  │      │                │
  ├─────┼───┼───┼────────┤
  │副主任    │薦任  │  一○│                │
  ├─────┼───┼───┼────────┤
  │區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區台長  │薦任  │    六│                │
  ├─────┼───┼───┼────────┤
  │塔台長    │薦任至│    三│                │
  │          │簡任  │      │                │
  ├─────┼───┼───┼────────┤
  │副塔台長  │薦任  │    二│                │
  ├─────┼───┼───┼────────┤
  │工程司    │薦任  │    三│                │
  ├─────┼───┼───┼────────┤
  │組長      │薦任  │  一三│                │
  ├─────┼───┼───┼────────┤
  │台長      │薦任  │  三四│                │
  ├─────┼───┼───┼────────┤
  │主任管制員│薦任  │  三二│                │
  ├─────┼───┼───┼────────┤
  │主任報務員│薦任  │    七│                │
  ├─────┼───┼───┼────────┤
  │主任氣象員│薦任  │  一三│                │
  ├─────┼───┼───┼────────┤
  │主任航詢員│薦任  │    八│                │
  ├─────┼───┼───┼────────┤
  │副工程司  │薦任  │  一二│                │
  ├─────┼───┼───┼────────┤
  │幫工程司  │薦任  │  四○│                │
  ├─────┼───┼───┼────────┤
  │管制員    │委任或│二七二│                │
  │          │薦任  │      │                │
  ├─────┼───┤      │                │
  │助理管理員│委任  │      │                │
  ├─────┼───┼───┼────────┤
  │預報員    │委任或│  二六│                │
  │          │薦任  │      │                │
  ├─────┼───┼───┼────────┤
  │工務員    │委任  │一一七│                │
  ├─────┼───┤      │                │
  │助理工務員│委任  │      │                │
  ├─────┼───┼───┼────────┤
  │觀測員    │委任或│  五○│                │
  │          │薦任  │      │                │
  ├─────┼───┤      │                │
  │助理觀測員│委任  │      │                │
  ├─────┼───┼───┼────────┤
  │報務員    │委任或│  三三│                │
  │          │薦任  │      │                │
  ├─────┼───┼───┼────────┤
  │組員      │委任  │  一一│內三人得列薦任。│
  ├─────┼───┼───┼────────┤
  │航詢員    │委任或│  三七│                │
  │          │薦任  │      │                │
  ├─────┼───┼───┼────────┤
  │電腦工程員│委任或│  二五│                │
  │          │薦任  │      │                │
  ├─────┼───┼───┼────────┤
  │系統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程式設計員│委任或│    八│                │
  │          │薦任  │      │                │
  ├─────┼───┼───┼────────┤
  │辦事員    │委任  │    八│                │
  ├─────┼───┼───┼────────┤
  │書記      │委任  │  三四│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          │      │      │改置。          │
  ├─┬───┼───┼───┼────────┤
  │人│主  任│薦任  │    一│                │
  │  ├───┼───┼───┼────────┤
  │  │副主任│薦任  │    一│                │
  │事├───┼───┼───┼────────┤
  │  │組  員│委任  │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一│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政│主  任│薦任  │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三」│
  │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風│      │      │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  │      │      │      │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任  │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
  ├─┼───┼───┼───┼────────┤
  │會│主  任│薦任  │    一│                │
  │  ├───┼───┼───┼────────┤
  │計│組  員│委任  │    五│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書  記│委任  │    二│俟現職雇員出缺後│
  │室│      │      │      │改置。          │
  ├─┴───┼───┴───┼────────┤
  │總      計│八五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
  │      等表修正時亦同。                      │
  └──────────────────────┘

第 10 條

飛航服務總台辦事細則由飛航服務總台擬定,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