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為依交通事業資歷管理制之規定,審核「高員」級以上人員升資, 設置甄審委員會。
第 2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 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主管或高級人員中遴選派兼之。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職員中調兼之。
第 4 條
本委員會審核案件,以主任委員交議者為限。
第 5 條
本委員會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第一週舉行,必要時由主任委員隨時召集 之。
第 6 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事業機構首長出席並參加投票。
第 7 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被甄審人與委員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 係者,應臨時迴避。
第 8 條
本委員會舉行會議須有全體委員及應邀請之相關事業機構首長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並以全體委員及邀請之相關首長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第 9 條
本委員會否決之議案,主任委員認為不能同意時,得提交覆議,以一次為 限。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