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路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鐵路、公路建設籌劃之監督事項。
- 二、關於鐵路、公路業務及其附屬事業管理之監督事項。
- 三、關於鐵路、公路動力車、客貨車製造、進口規格之審議事項。
- 四、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鐵路、公路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公路監理業務之監督事項。
- 六、關於鐵路、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事項。
- 七、關於觀光事業籌設、規劃及觀光資源開發之策進事項。
- 八、關於觀光事業建設、管理、經營之監督事項。
- 九、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第 6 條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 六、關於通訊整體資源及相關政策之規劃事項。
- 七、關於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 八、關於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配合促進事項。
- 九、關於郵政及通訊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 十、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第 7 條
航政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發展計畫之核議事項。
- 二、關於公有及民營航業、民用航空、港務、氣象之監督事項。
- 三、關於航業、民用航空運輸航線及費率之核議事項。
- 四、關於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 五、關於船員、引水人之儲訓及執業證書核發之監督事項。
- 六、關於航業經營及聯營之規劃策進事項。
- 七、關於海難救護及海事案件之審議事項。
- 八、其他有關航業、民用航空、港務及氣象事項。
第 8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
-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處理事項。
- 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
- 六、關於出版物之印行事項。
- 七、關於事務之管理事項。
- 八、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
第 9 條
祕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報事項。
-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 五、關於公報編輯事項。
- 六、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 八、關於資料蒐集、研究事項。
- 九、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 十、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 21 條
- 1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五人至七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二十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八人至七十四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24 條
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交通行政、路政、電政、航政、郵政、氣象、運務、交通技術、法制、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