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務課:工程施工規劃、發包、考核及工務行政等事項。
二、總務課:文書、事務、出納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理處
務 (處長、副處長均由本局正工程司兼任) 。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內工務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課員、監工員,辦
事員、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由
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主持施工事宜,其餘所需人員就本處總員額內
調配。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