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信 號台,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程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 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 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 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 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環境規劃課、污染防治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 薪優、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二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之 規劃、設計、督導與評估,作業程式、資料檔案之管理、系統硬、軟 體之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研考、公關二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制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等事項。 十、總務室:設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理 文書、印信、事務、國內外採購、現金出納、房地產、財務管理、員 工及眷屬醫療保健等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 ( 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 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課長二五人 ( 內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 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 上人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 管理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 五人、並置高級分析師、診療所主任 (由醫師兼任) ,船舶管理所主任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材料配件庫主任、信號臺 臺長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清潔隊隊長、醫師、幫工程司 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護士、稽查員、工 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材料管理員 、巡察員、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 長、大副、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挖泥長、領班、各 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務類 │七 │辦事員。 │ │佐├──────┼────┼────────────────┤ │ │技術類 │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務類 │六 │書記 │ │ ├──────┼────┼────────────────┤ │級│技術類 │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術類 │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五八 │ │ │級├──────┼────┼────────────────┤ │ │技術類 │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事├──────┼────┼────────────────┤ │ │課員 │七 │ │ │ ├──────┼────┼────────────────┤ │室│助理員 │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 務 類│七 │辦事員。 │ │佐├──────┼────┼────────────────┤ │ │技 術 類│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六 │書記 │ │ ├──────┼────┼────────────────┤ │級│技 術 類│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 術 類│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五八 │ │ │級├──────┼────┼────────────────┤ │ │技 術 類│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 主 任 │一 │ │ │ ├──────┼────┼────────────────┤ │ │ 課 長 │二 │ │ │事├──────┼────┼────────────────┤ │ │ 課 員 │七 │ │ │ ├──────┼────┼────────────────┤ │室│ 助 理 員│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長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課員、辦 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 務 類│七 │辦事員。 │ │佐├──────┼────┼────────────────┤ │ │技 術 類│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六 │書記 │ │ ├──────┼────┼────────────────┤ │級│技 術 類│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 術 類│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五八 │ │ │級├──────┼────┼────────────────┤ │ │技 術 類│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 主 任 │一 │ │ │ ├──────┼────┼────────────────┤ │ │ 課 長 │二 │ │ │事├──────┼────┼────────────────┤ │ │ 課 員 │七 │ │ │ ├──────┼────┼────────────────┤ │室│ 助 理 員│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罝主任一人、課長二人,並置課員、助理員、書記各若干 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 │總務室 │ │ │ │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 ├────────┼────┼────────────────┤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一三 │ │ ├────────┼────┼────────────────┤ │技正 │二 │ │ ├────────┼────┼────────────────┤ │副工程司 │五 │ │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 ├────────┼────┼────────────────┤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 │員兼任。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船長 │一三 │ │ ├────────┼────┼────────────────┤ │輪機長 │一三 │ │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 ├────────┼────┼────────────────┤ │幫工程司 │七 │ │ ├────────┼────┼────────────────┤ │設計師 │二 │ │ ├────────┼────┼────────────────┤ │管理師 │二 │ │ ├────────┼────┼────────────────┤ │分析師 │二 │ │ ├────────┼────┼────────────────┤ │助理管理師 │一 │ │ ├────────┼────┼────────────────┤ │助理設計師 │一 │ │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 ├────────┼────┼────────────────┤ │稽查員 │三 │ │ ├────────┼────┼────────────────┤ │工務員 │八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 │師 │ │ │ ├────────┼────┼────────────────┤ │技士 │一二 │ │ ├────────┼────┼────────────────┤ │課員 │二○ │ │ ├────────┼────┼────────────────┤ │材料管理員 │二 │ │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 │ │業 務 類│七 │辦事員。 │ │佐├──────┼────┼────────────────┤ │ │技 術 類│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 │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 │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 │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 │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 │出缺後改置。) │ ├─┼──────┼────┼────────────────┤ │佐│業 務 類│六 │書記 │ │ ├──────┼────┼────────────────┤ │級│技 術 類│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 ├─┼──────┼────┼────────────────┤ │士│技 術 類│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 │級│ │ │班三人 。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五八 │ │ │級├──────┼────┼────────────────┤ │ │技 術 類│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 ├─┼──────┼────┼────────────────┤ │人│ 主 任 │一 │ │ │ ├──────┼────┼────────────────┤ │ │ 課 長 │二 │ │ │事├──────┼────┼────────────────┤ │ │ 課 員 │七 │ │ │ ├──────┼────┼────────────────┤ │室│ 助 理 員│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九 │ │ │室├──────┼────┼────────────────┤ │ │辦事員 │一 │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政│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風│課員 │四 │ │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 │室├──────┼────┼────────────────┤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五三九 │ │ │ │ (一六)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 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 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 、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 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 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