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工務課:工程設計發包及考核等事項。 二、浚港課:港灣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項。 三、總務課: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三人 (內工務、浚港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 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七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課員、辦事員、監工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增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並設勘測隊,辦理港區之調查測量,置隊長 一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 長│ (一) │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 │ │ │兼任 │ ├───────┼───┼──────────┤ │副 處 長│ (一) │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 │ │ │兼任 │ ├───────┼───┼──────────┤ │課 長│ 一 │工務、浚港課課長由副│ │ │ (二)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主 任│ (三) │工務所主任由副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 │ ├───────┼───┼──────────┤ │隊 長│ (一) │勘測隊隊長由副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 │ ├───────┼───┼──────────┤ │正 工 程 司│ 二 │ │ ├───────┼───┼──────────┤ │副 工 程 司│ 七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幫 工 程 司│ 九 │ │ ├───────┼───┼──────────┤ │工 務 員│一三 │ │ ├───────┼───┼──────────┤ │勞 工 安 全 衛│ 一 │ │ │生 管 理 員│ │ │ ├───────┼───┼──────────┤ │課 員│ 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以│ │ │ │上人員。 │ ├─┬─────┼───┼──────────┤ │佐│ │ │ │ │級│ │ │ │ │跨│技 術 類│ 四 │監工員 │ │員│ │ │ │ │級│ │ │ │ ├─┼─────┼───┼──────────┤ │佐│業 務 類│ 一 │書記 │ │級│ │ │ │ ├─┼─────┼───┼──────────┤ │士│ │ │ │ │級│ │ │ │ │跨│技 術 類│ 一 │領班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六 │ │ │ ├─────┼───┼──────────┤ │級│技 術 類│二○ │ │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 │會 計 員│ 一 │ │ ├───────┼───┼──────────┤ │合 計│六八 │ │ │ │ (八) │ │ └───────┴───┴──────────┘ 附註: 一、本編制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