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工務課:工程設計發包及考核等事項。
二、浚港課:港灣疏浚及回填等工程事項。
三、總務課: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理
處務 (處長、副處長均由本局正工程司兼任) 。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三人 (內工務、浚港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
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七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課員、辦事員、監工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其
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增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並設勘測隊,辦理港區之調查測量,置隊長
一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          長│ (一) │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
│              │      │兼任                │
├───────┼───┼──────────┤
│副    處    長│ (一) │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
│              │      │兼任                │
├───────┼───┼──────────┤
│課          長│  一  │工務、浚港課課長由副│
│              │ (二)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主          任│ (三) │工務所主任由副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      │
├───────┼───┼──────────┤
│隊          長│ (一) │勘測隊隊長由副工程司│
│              │      │以上人員兼任。      │
├───────┼───┼──────────┤
│正  工  程  司│  二  │                    │
├───────┼───┼──────────┤
│副  工  程  司│  七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                  │
├───────┼───┼──────────┤
│幫  工  程  司│  九  │                    │
├───────┼───┼──────────┤
│工    務    員│一三  │                    │
├───────┼───┼──────────┤
│勞 工 安 全 衛│  一  │                    │
│生  管  理  員│      │                    │
├───────┼───┼──────────┤
│課          員│  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以│
│              │      │上人員。            │
├─┬─────┼───┼──────────┤
│佐│          │      │                    │
│級│          │      │                    │
│跨│技  術  類│  四  │監工員              │
│員│          │      │                    │
│級│          │      │                    │
├─┼─────┼───┼──────────┤
│佐│業  務  類│  一  │書記                │
│級│          │      │                    │
├─┼─────┼───┼──────────┤
│士│          │      │                    │
│級│          │      │                    │
│跨│技  術  類│  一  │領班                │
│佐│          │      │                    │
│級│          │      │                    │
├─┼─────┼───┼──────────┤
│士│業  務  類│  六  │                    │
│  ├─────┼───┼──────────┤
│級│技  術  類│二○  │                    │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
│會    計    員│  一  │                    │
├───────┼───┼──────────┤
│合          計│六八  │                    │
│              │ (八) │                    │
└───────┴───┴──────────┘
附註:
一、本編制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
    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