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舉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各課,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工務課:設計、規劃、研究、施工、招標、驗收等事宜。 二、總務課:文書、事務、出納等事宜。
第 3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理 廠務 (正、副廠長均由本局正工程司兼任) 。
第 4 條
本廠置課長二人 (內工務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 、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課員、 材料管理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廠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廠得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 (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其人員 由本廠總員額內調派。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