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臺灣區國道 (以下簡稱國道) 新建工程計畫之研究、規劃設
計及工程施工等有關事宜,特依公路法第十三條規定,設臺灣區國道新建
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 。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
    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
    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
    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
    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
六、其他上級機關交辦工程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規劃組。
二、設施組。
三、設計組。
四、管理組。
五、工務組。
六、用地組。

第 4 條

本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法務、工友管
理、車輛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局長三人,
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
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
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
、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記、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1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長、專員、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
風事項。

第 9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置顧問十人至十四人,由專家或有關機關人員兼任,
協助辦理工程技術與管理及法律問題等事項。

第 10 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局及各工程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