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網之長程規劃、發展、相關工程設施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等事 項。 二、國道新建工程之測量、調查、土木、機電、景觀等設計、施工及預算 編擬等事項。 三、國道新建工程之發包、訂約、廠商管理、工程物料採購供應,工程進 度及預算之控制等事項。 四、用地徵收相關之地籍調查、測量、估價、協調、拆遷、補償、公共設 施及產權管理等事項。 五、工程品質之控制與保證、材料試驗、督導工地安全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 六、其他上級機關交辦工程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書、副總工程司、計畫工程司、組長、室主任、副 組長、主任工程司、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科長、秘書、正工程司、分 析師、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設計員、材料管理員 、助理工程員、繪圖員、材料員、資料員、辦事員、書記。
第 10 條
本局得視工程施工需要,設立工程處,各工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工 程司、正工程司、室主任、課長、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課員、工 程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材料員、辦事員、書記。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會計室置會 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分別辦理各該工程處 人事管理、歲計、會計、統計、政風事項。 各工程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材料試驗所、測量隊、工務段 (所) ;材料 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測量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工務 段 (所) 置段長 (主任) 一人、副段長 (副主任) 一人,均兼任;其所需 工作人員,均由工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工程處,由本局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