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以下簡稱高公局) 為辦理高速公路拓建工
程施工,特設拓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營建管理、工務行政、工程品保之執行及工程進度、工地安
    全衛生考核以及環境保育之審核、督導、工程發包訂約、材料申購管
    理、工程估驗、驗收及決算之審核及施工一般規範之解釋等事項。
二、技術課:工程設計、施工技術之協調審核及施工技術規範之解釋、工
    程預算之編擬與審核、測量與鑽探之督導,以及工程資料之調查、蒐
    集與分析研判等事項。
三、交管課: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規劃之審核、
    協調連繫與督導,以及交通資料之蒐集分析評估等事項。
四、用地課:都市計畫變更、用地之調查、測量、協議與徵購、地上物查
    估拆遷、補償費核計發放、管線遷移、協調、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路
    權界樁埋設及產權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總務課:文書、庶務、出納、印信、公共關係、材料採購、工友管理
    、車輛管理、研考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單位;副處長二人,
襄理處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襄理工程有關技術事宜。

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副主任、幫工程司、工程員、
課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辦事員、助理工程員、書記。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本處為辦理材料試驗,得設材料試驗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
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每所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由高公局核定,並轉報交通部備查。

第 13 條

本處於工程完成後裁撤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