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財物驗收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國內、國外財物採購契約器材交貨之控管及辦理公證事項。
- 二、辦理交貨器材清點、檢驗、抽樣及委驗等相關事項。
- 三、辦理中間檢查相關事項。
- 四、逾契約交貨期限案件之催交及處理。
- 五、 檢驗不合格之器材,國內料通知立約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國外料辦理索賠。
- 六、依授權層級之規定辦理驗收事項。
- 七、驗收合格器材辦理收料、報呈核銷並按月填報預估現金預算表。
- 八、查核金額以上驗收合格案件報呈有關事項。
- 九、驗收爭議處理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倉儲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驗收後器材之收料、點收等相關事項。
- 二、倉位規劃。
- 三、器材收發保管、保養及整理。
- 四、料卡登記、單證分送、保管。
- 五、器材盤點、存量報告及電腦報表核對。
- 六、庫存器材控管、配運、調撥等事項。
- 七、器材、單證鍵入、計價及報銷等事項。
- 八、裝卸器材之請車、調車、託運、報銷等相關事項。
-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工程及勞務採購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依據「材料處辦理本局工程勞務採購作業要點」辦理採購程序。
- 二、審核委託案件並製作招標文件等相關事項。
- 三、上網公告招標及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開標事項。
- 四、辦理開標、審標、決標、呈核及簽約等事項。
- 五、押標金收受、退還及差額、履約保證金之收受等事項。
- 六、辦理決標、無法決標公告。
- 七、發函決標通知書。
- 八、定期呈報購案相關等資料。
- 九、爭議處理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辦理本廠廠區門禁、守衛等事項。
- 二、年度預算編製、分配及執行事項。
- 三、薪費、各項事務經費審查核銷。
- 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
- 五、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等事項。
- 六、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項。
- 七、廠區清潔外包等相關事項。
- 八、辦公廳舍、廠房倉庫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 十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 十二、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傳事項。
-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 七、實施廠區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經指派擔(兼)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 四、任免、銓敘、遷調事項。
- 五、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 六、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 七、訓練、進修、講習、出國等事項。
- 八、保險、待遇、乘務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 九、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 十、員工在職訓練、勞資關係、工作規則等事項。
- 十一、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經指派擔(兼)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 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推動執行事項。
-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