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技術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轄區災害事故之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 二、保養及新建工程預算編列及計價事項。
- 三、發包工程之登錄事項。
- 四、轄區設備量登錄事項。
- 五、危害轄區設備之處理改善及協調事項。
- 六、工程預算進度及費用控管事項。
- 七、其它交辦事項。
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電車線設備維修及保養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25KV、電車線、69KV 輸電線設備之保養、維修及故障處理事項。
- 二、災害事故之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 三、電車線設備維修有關之機具,保養與維修事項。
- 四、危害設備因素之處理、協調事項。
- 五、設備汰舊換新及施工事項。
- 六、新建改建工程之執行事項。
- 七、新建工程之監工、進度控制事項。
- 八、設備組件之研討與改進事項。
- 九、其它交辦事項。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
-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
-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 十三、呆廢料處理。
-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
-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傳事項。
-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 八、其他交辦業務。
第 8 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 五、召募志工事項。
- 六、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 七、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 十、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 十一、保險、待遇、乘務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 十二、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