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運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動力車運轉工作。 二、乘務員管理考核與運用。 三、辦理行車寄宿舍管理。 四、行車事故調查與處理。 五、行車設備維護管理。 六、運轉副主任襄助運轉主任處理相關運轉業務。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二、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事宜。 三、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宜。 四、辦公廳舍內外場所清潔、修繕、維護使用及宿舍管理事宜。 五、財務、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六、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 收支審核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帳務處理事項。 八、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九、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八、其他交辦業務。
第 14 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五、召募志工事項。 六、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七、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十、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十一、保險、待遇、乘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