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軟硬票印製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薄紙客、貨票據印製事項。
- 二、各種表報、單據印製事項。
- 三、各種優待及記帳票證印製事項。
- 四、鐵路公報印製事項。
- 五、名片式客票印製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票據供應繳銷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各站請領名片式客票審核、登帳、點驗及核發等事項。
- 二、各站請領磁卡審核、登帳、錄碼、點驗及核發等事項。
- 三、各站請領薄紙客票、票據、票證、報單審核、登帳及核發等事項。
- 四、各站報繳舊、廢票點驗、銷帳及銷燬等處理事項。
- 五、臺鐵公報供應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 二、預算執行及控管事項。
- 三、帳務管理、檔案管理等業務。
- 四、消防安全及各項設備之管理、維護、訓練事宜。
- 五、財物、原料、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 六、辦公廳舍環境衛生、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 七、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經指派(派兼)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 三、職業災害及健康管理業務。
-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