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
- 二、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工程。
-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 五、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 六、電訊器材檢驗。
- 七、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 八、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 九、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 十、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 十一、辦理電訊技術訓練。
- 十二、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 十四、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 十五、與段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擬辦事項。
-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經指派置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新設計劃。
- 二、電力照明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工程。
-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 五、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 六、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 七、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 八、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 九、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 十、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 十一、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電氣號誌設備新設之計劃。
- 二、電氣號誌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氣號誌工程。
-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 五、編訂號誌設備器材規範。
- 六、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 七、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 八、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 九、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 十、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
- 十一、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 十二、電氣號誌搶修報告之審核。
-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
-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
-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 十三、呆廢料處理。
-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
-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傳事項。
-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核、管理、檢查。
- 八、其他交辦業務。
第 10 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 五、召募志工事項。
- 六、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 七、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 十、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 十一、保險、待遇、乘務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 十二、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 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
-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