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電子計算機操作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電腦主機系統與週邊設備之設計、採購與建置。
- 二、電腦主機系統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維護、監控與技術支援等事項。
- 三、電腦網路系統與網路工作站之設計、採購與建置。
- 四、電腦網路系統與網路工作站之維運管理、監控與障礙排除等事項。
- 五、電腦硬體系統之安全管理與研究改進事項。
- 六、伺服器資料管理、資訊作業處理。
- 七、電腦資料檔案之備份與管理。
- 八、電腦售票資料庫之維護與管理。
- 九、不斷電設備與機房消防設備之管理。
- 十、電腦應用技術之提昇、操作人員之訓練。
- 十一、原始資料建檔作業。
-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提高管理及營運有關資訊之建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與推動。
- 二、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測試、建置、維護、評估與撰擬。
- 三、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庫之規劃、建立與管理控制。
- 四、網際網路與企業內網路之建置、管理與推廣應用。
- 五、資訊作業制度、標準及程序之研訂及改進事項。
- 六、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
- 七、系統軟體技術支援。
- 八、管理資訊系統預算之規劃、執行、追蹤與效益評估事項。
- 九、研究發展與辦理資訊教育訓練。
-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