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
-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 三、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 四、編審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 五、電訊器材檢驗。
- 六、電訊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
- 七、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 八、電訊線路安全防護督導。
- 九、與中心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或承租事宜處理。
- 十、辦理一般在職訓練。
- 十一、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 十二、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
-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第 5 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及機電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擬定。
-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 三、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裝置。
- 四、編審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規範。
- 五、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器材檢驗。
- 六、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
- 七、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 八、對台電公司洽辦電力照明有關事宜。
- 九、辦理電力照明及機電維護人員技術訓練。
- 十、電力照明及機電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第 6 條
經指派擔任號誌總機技術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號誌設備保養維修及改善。
-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號誌設備之新設、維修、改善之實施。
- 三、各類配合工程規劃實施。
- 四、協助現場號誌設備查修。
- 五、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 六、號誌設備料帳管理及執行事項。
- 七、號誌障礙之處理、通報與分析。
- 八、填報障礙日報及其他必要之記錄。
- 九、辦理總機系統維修人員技術訓練。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調配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保持所轄系統之正常供電。
- 二、參照電腦螢幕及開關作業配置圖執行必要之開關操作。
- 三、確認電腦螢幕開關之正確位置。
- 四、核准有關變電站及轄區之開關操作。但裝卸線及機、檢段內准予就地操作之開關除外。
- 五、協助電力段維修電力設備。
- 六、執行電務處長之臨時指令。
- 七、填寫電力調配室日誌及其他必要之記錄。
- 八、依照有關規定,迅速處理偶發事件,負責資訊收集整理,傳送及通報之責。
- 九、填報每日障礙日報。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經指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室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
-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劃及執行。
- 三、職業災害處理。
-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蒐集。
- 五、安全衛生宣傳。
- 六、辦理勞工健康檢查。
- 七、轄區環境品質監測。
-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
-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 十三、呆廢料處理。
-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
-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 十六、電話接轉工作及登錄。
-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 五、召募志工事項。
- 六、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 七、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 十、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 十一、保險、待遇、乘務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 十二、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