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課:業務計劃、改進、督導、考核、品質檢查及成本查定等事項 。 二、供應課:委銷、簽約、審核、倉儲、調配等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事務、出納、產業、保管、福利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 項。
第 9 條
本所車勤服務部及各餐廳各置經理一人,車勤服務部置副經理一人,各分 部各置主任一人,浴場置主任一人、車勤服務部設勞工安全衛生室,並置 主任一人,各餐廳各置勞工安全衛生主任,並置主任事務員、勞工安全管 理師 (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事務員、司事、餐廳領班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單位│職 稱│員 額│備 註│ ├──┼──────────┼───────┼────────┤ │總所│總經理 │一 │ │ │ ├──────────┼───────┼────────┤ │ │協理 │一 │ │ │ ├──────────┼───────┼────────┤ │ │課長 │二 │ │ │ ├──────────┼───────┼────────┤ │ │室主任 │一 │總務室 │ │ ├──────────┼───────┼────────┤ │ │專員 │一 │ │ │ ├──────────┼───────┼────────┤ │ │稽查 │一 │ │ │ ├──────────┼───────┼────────┤ │ │主任課員 │八 │ │ │ ├──────────┼───────┼────────┤ │ │課員 │五 │ │ │ ├──┬───────┼───────┼────────┤ │ │佐級│業務類 │八 │ │ │ ├──┼───────┼───────┼────────┤ │ │士級│業務類 │三 │ │ │ ├──┼───────┼───────┼────────┤ │ │人事│人事室主任 │一 │以下人事人員 │ │ │室 ├───────┼───────┼────────┤ │ │ │主任課員 │二 │ │ │ │ ├───────┼───────┼────────┤ │ │ │課員 │一 │ │ │ ├──┼───────┼───────┼────────┤ │ │會計│會計主任 │一 │以下會計人員 │ │ │室 ├───────┼───────┼────────┤ │ │ │帳務檢查員 │二 │ │ │ │ ├───────┼───────┼────────┤ │ │ │主任課員 │三 │ │ │ │ ├───────┼───────┼────────┤ │ │ │課員 │一 │ │ │ │ ├───────┼───────┼────────┤ │ │ │司事 │一 │ │ │ ├──┼───────┼───────┼────────┤ │ │政風│主任 │一 │以下政風人員 │ │ │ ├───────┼───────┼────────┤ │ │ │主任課員 │二 │ │ ├──┼──┴───────┼───────┼────────┤ │各部│經理 │五 │ │ │廳場├──────────┼───────┼────────┤ │ │副經理 │一 │ │ │ ├──────────┼───────┼────────┤ │ │主任 │三 │分部 │ │ ├──────────┼───────┼────────┤ │ │主任事務員 │二 │ │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一 (四) │ │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 (一) │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一) │ │ │ ├──┬───────┼───────┼────────┤ │ │佐級│業務類 │八 │ │ │ ├──┼───────┼───────┼────────┤ │ │士級│業務類 │七 │ │ │ ├──┴───────┼───────┼────────┤ │ │人事管理員 │一 │ │ │ ├──────────┼───────┼────────┤ │ │會計員 │五 │ │ │ ├──────────┼───────┼────────┤ │ │合計 │七九 (六)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中人事、會計、政風單位之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 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