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電氣檢修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客貨車之電氣、空調播音、集中供電及機械設備事宜。
- 二、動力客車之車廂電氣、空調播音及機械設備事宜。
- 三、客貨車維修有關設備維護與保養及財產之管理事宜。
- 四、乘務員工指導及訓練事宜。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經指派擔任客貨車檢查修繕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客貨車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 二、動力客車車廂之檢查及修理事宜。
- 三、客貨車維修工具之管理維護事宜。
- 四、事故復舊事宜。
- 五、場區廢水及廢棄物處理事宜。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經指派擔任勞安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 三、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 六、規劃實施員工一般健康檢查。
- 七、實施轄區單位環境、設施、人員安全衛生稽查、管理、檢查。
-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 二、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事宜。
- 三、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宜。
- 四、辦公廳舍內外場所清潔、修繕、維護使用及宿舍管理事宜。
- 五、財務、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 六、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 七、收支審核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帳務處理事項。
- 八、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 九、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經指派擔任人事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 三、新進人員進用甄試事項。
- 四、任免銓敘及遷調事項。
- 五、勞工教育、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 六、考核、獎懲、考成(績)、表揚褒揚及申訴事項。
-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 九、退休、離職、資遣、撫卹事項。
- 十、保險、待遇、乘車證、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 十一、人事資料登錄及管理事項。
-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