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為處理航政事宜,設置航政局。

第 2 條

航政局直隸於交通部,其設置處所及管轄區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航政局設左列二科:
  • 一、第一科。
  • 二、第二科。

第 4 條

航政局第一科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機要及考績事項。
  • 二、關於收發文件及保管案卷事項。
  • 三、關於公布局令事項。
  •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五、關於本局及辦事處經費之預算、決算及出納事項。
  • 六、關於編製統計報告事項。
  • 七、關於本局庶務事項。
  • 八、其他不屬於第二科事項。

第 5 條

  • 1
    航政局第二科之職掌如左:
    • 一、關於船舶之檢驗及丈量事項。
    • 二、關於載線標識事項。
    • 三、關於船舶之登記及發給牌照事項。
    • 四、關於船員及引水人之考核、監督事項。
    • 五、關於造船事項。
    • 六、關於船舶出入查驗證之核發事項。
    • 七、關於航路之疏濬事項。
    • 八、關於航路標識之監督事項。
  • 2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以適用海商法規定之船舶為限。

第 6 條

航政局設局長一人,簡任或薦任;承交通部之命,督率所屬職員,處理局務。

第 7 條

航政局設科長二人,薦任或委任。承局長之命,督率所屬職員,分掌各該科事務。

第 8 條

航政局設技術員四人至八人,薦任或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 9 條

前三條人員及第十二條之技術員,在航政人員考試未舉行前,除應具有公務員任用法所定各該級公務員之資格外,並應儘左列各項人員任用之:
  • 一、曾在國內外商船或其他航務專門學校畢業者。
  • 二、曾在國內外大學肄習造船或輪機工程之學校畢業者。
  • 三、曾在航政機關辦理技術事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四、曾在航政機關辦理行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 五、對於航政有深切研究,而有專門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第 10 條

航政局設科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 11 條

航政局因事務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 12 條

  • 1
    航政局得於重要海口之各商埠設辦事處,置技術員一人,兼充辦事處主任,薦任或委任;科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 2
    前項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由交通部定之。

第 13 條

航政局及辦事處辦事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1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