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培育航海技術人才,鼓勵乙級船員進修,策進航海事業,制訂本辦法。

第 2 條

船員訓練班 (以下簡稱本班) 由本部交通研究所或委由相關機構辦理。

第 3 條

中華民國男性國民,年齡在五十歲以下,思想純正,體格健全,現任或曾
任二百總噸以上輪船駕駛部或輪機部乙級船員,積資滿三年以上,經航政
主管機關或服務輪船之船長簽證屬實者,得申請為本班學員。

第 4 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船員,應填具報名單 (另訂之) 。
檢同證明文件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寄送本班報名,經錄取者,通知辦理
受訓手續。

第 5 條

在本部交通研究所受訓學員之教學課程,由本班編製教材及課程作業,分
寄各學員,在各該輪船船長、輪機長督導下研習教材,並操作習題,習題
作成後,呈由船長、輪機長核簽,郵寄本班,核計平時成績,以十二個月
為一期,受訓期滿,平時作業成績及格者,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
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該輪船船長  輪機長加以考核,
簽證實習報告書 (另訂之) 送本班審核。

第 6 條

在岸受訓定員,按期向委託之相關機構報到集體施訓四個月 (十六週) 。
再得依船員管理規則之規定兼任駕駛或輪機實習生一年,實習期滿,由各
該輪船船長、輪機長加以考核,簽證實習報告書送班審核。

第 7 條

受訓學員結業考試,由本班集體辦理,必要時,得專案辦理。

第 8 條

考試及格學員,由本班發給結業證書。

第 9 條

領有本班結業證書學員,得依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申
請參加考試。

第 10 條

本班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