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航管二課,並在航管課下設信號台,分別掌理港灣 設施、船舶指泊、營運船舶之管理、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業務組:設營運、管理二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碼頭工 人管理等事項。 三、工務組:設設計、工事、機料三課,分別掌理各項工程之規劃、設計 、考核、發包、訂約、船機規格審查、材料採購、存儲、維護及接受 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 事項。 五、秘書室:設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 核、港區動員、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庶務、財產、現金出納、員工 保健及不屬其他組、室掌理之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 (內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由高級技 術人員兼任) 、室主任一人 (秘書室) 、課長十三人 (內設計、工事、機 料、技術等四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二人、秘書 一人、專員一人、副工程司二人、信號台台長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 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若干人 ,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但人事 、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 12 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其組織另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務 名 稱 │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組長 │一 │港務、工務、航政三組組長均由高級技│ │ │ (三) │術人員兼任,業務組組長專任。 │ ├────────┼───┼─────────────────┤ │室主任 │一 │ │ ├────────┼───┼─────────────────┤ │課長 │九 │設計、工事、機務、技術等四課均由技│ │ │(四) │術人員兼任,餘專任。 │ ├────────┼───┼─────────────────┤ │正工程司 │二 │ │ ├────────┼───┼─────────────────┤ │技正 │二 │ │ ├────────┼───┼─────────────────┤ │秘書 │一 │ │ ├────────┼───┼─────────────────┤ │專員 │一 │ │ ├────────┼───┼─────────────────┤ │副工程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幫工程司 │一 │ │ ├────────┼───┼─────────────────┤ │信號台台長 │一 │ │ ├────────┼───┼─────────────────┤ │技士 │二 │ │ ├────────┼───┼─────────────────┤ │工務員 │三 │ │ ├────────┼───┼─────────────────┤ │課員 │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員│業務類 (辦事│五 │ │ │級│員) │ │ │ │ ├──────┼───┼─────────────────┤ │ │技術類 (技佐│三 │以上為佐級跨員級人員。 │ │ │) │ │ │ ├─┼──────┼───┼─────────────────┤ │佐│業務類 (書記│三 │佐級人員。 │ │級│) │ │ │ │ ├──────┼───┼─────────────────┤ │ │技術類 │○ │ │ ├─┼──────┼───┼─────────────────┤ │士│業務類 │三三 │ │ │級├──────┼───┼─────────────────┤ │ │技術類 │二○ │內二人得為領班,係士級跨佐級之資位│ │ │ │ │。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員 │二 │ │ │ ├──────┼───┼─────────────────┤ │ │助理員 │一 │ │ │ ├──────┼───┼─────────────────┤ │ │書記 │一 │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計├──────┼───┼─────────────────┤ │室│課長 │三 │ │ │ ├──────┼───┼─────────────────┤ │ │帳務檢查員 │一 │ │ │ ├──────┼───┼─────────────────┤ │ │課員 │三 │ │ │ ├──────┼───┼─────────────────┤ │ │辦事員 │二 │ │ │ ├──────┼───┼─────────────────┤ │ │書記 │一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員 │二 │ │ │ ├──────┼───┼─────────────────┤ │ │助理員 │一 │ │ ├─┴──────┼───┼─────────────────┤ │合 計│一二五│ │ │ │ (七) │ │ ├────────┴───┴─────────────────┤ │附註: │ │一 本預算員額表內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 │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 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 │ 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