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花蓮港
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設二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搬運股:碼頭工人出勤、調派、技術指導、效率統計事項。
二、倉儲股:倉位分配、貨物提存、簽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花蓮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襄理
之。

第 4 條

本處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 (技術人員兼任) ,掌理機具之調配、保
養及效率考核事項。

第 5 條

本處置稽查、幫工程司、股長、技士、倉庫管理員、股員、辦事員、倉庫
副管理員、技佐、書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處人事、會計及政風事項由花蓮港務局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駐
處辦理。

第 7 條

本處各倉庫區,各置倉庫主任一人,掌理貨物儲存、裝卸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務  名  稱  │員  額│備                              註│
├────────┼───┼─────────────────┤
│處長            │一    │                                  │
├────────┼───┼─────────────────┤
│副處長          │一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稽查            │一    │                                  │
├────────┼───┼─────────────────┤
│幫工程司        │一    │                                  │
├────────┼───┼─────────────────┤
│股長            │二    │                                  │
├────────┼───┼─────────────────┤
│機具保養場主任  │ (一) │由技術人員兼任。                  │
├────────┼───┼─────────────────┤
│技士            │二    │                                  │
├────────┼───┼─────────────────┤
│倉庫主任        │三    │                                  │
├────────┼───┼─────────────────┤
│倉庫管理員      │一五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員│業務類      │一一  │                                  │
│級├──────┼───┼─────────────────┤
│  │技術類      │二    │                                  │
├─┼──────┼───┼─────────────────┤
│佐│業務類      │二    │                                  │
│級├──────┼───┼─────────────────┤
│  │技術類      │○    │                                  │
├─┼──────┼───┼─────────────────┤
│士│業務類      │二二  │                                  │
│級├──────┼───┼─────────────────┤
│  │技術類      │一八  │                                  │
├─┴──────┼───┼─────────────────┤
│合            計│八一  │                                  │
│                │ (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