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倉棧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設施維修等事項。
- 二、地磅業務之督導、管理等事項。
- 三、督導辦理港區倉棧及堆貸場現場業務事項。
- 四、旅客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之辦理事項。
-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搬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辦理本處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業務事項。
- 二、搬運業務、碼頭裝卸作業機具設備安全之規劃事項。
- 三、登載船舶進出港動態及裝卸噸量、工作效率等表報之統計事項。
- 四、裝卸區各項業務報表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 五、辦理管道及自動化輸送帶裝卸稽核業務事項。
- 六、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現場作業裝卸噸量、滯留貨物(費)等之稽核事項。
- 七、港埠裝卸作業技術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 八、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作業秩序督導、查察事項。
- 九、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現場作業爭議調處事項。
- 十、搬運裝卸作業處理及檢討改進事項。
-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