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二人、副工程司二人,並 置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監工員、書 記、正駕駛、正司機、水手長、挖泥長、領班、副駕駛、副司機、業務工 、技術工、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花蓮港務局備查。 ┌──────────────────────────────┐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務 名 稱 │員 額│備 註│ ├────────┼───┼─────────────────┤ │處長 │ (一) │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 │副處長 │ (一) │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 ├────────┼───┼─────────────────┤ │課長 │ (二) │由技術人員兼任。 │ ├────────┼───┼─────────────────┤ │廠長 │ (一) │由技術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二 │ │ ├────────┼───┼─────────────────┤ │副工程司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幫工程司 │三 │ │ ├────────┼───┼─────────────────┤ │工務員 │二 │ │ ├────────┼───┼─────────────────┤ │課員 │一 │ │ ├────────┼───┼─────────────────┤ │船長 │三 │ │ ├────────┼───┼─────────────────┤ │輪機長 │三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大副 │二 │ │ ├────────┼───┼─────────────────┤ │大管輪 │三 │以上為員級人員。 │ ├────────┼───┼─────────────────┤ │監工員 │二 │佐級跨員級人員。 │ ├────────┼───┼─────────────────┤ │書記 │一 │ │ ├────────┼───┼─────────────────┤ │正駕駛 │六 │ │ ├────────┼───┼─────────────────┤ │正司機 │六 │以上為佐級人員。 │ ├────────┼───┼─────────────────┤ │水手長 │四 │ │ ├────────┼───┼─────────────────┤ │挖泥長 │一 │ │ ├────────┼───┼─────────────────┤ │領班 │四 │以上為士級跨佐級人員。 │ ├─┬──────┼───┼─────────────────┤ │士│業務類 │四 │ │ │級├──────┼───┼─────────────────┤ │ │技術類 │七二 │內二十九人為船工 (匠) 。 │ ├─┴──────┼───┼─────────────────┤ │合 計│一二一│ │ │ │ (五) │ │ ├────────┴───┴─────────────────┤ │附註: │ │一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任用資格之船員,仍適用原│ │ 有法令規定,得繼續留任原職至退休或離職為止。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之規定│ │ 訂定之。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