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處設土木課、浚渫課、船舶機械修理廠。

第 4 條

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 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 三、工程施工項、決算編擬事項。
  • 四、工程(含代辦)施工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 五、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浚渫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灣疏浚工程計劃擬訂,預、決算編擬事項。
  • 二、港灣疏浚工程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 三、港灣疏浚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 四、港勤工作船舶零配件請購、請領事項。
  • 五、港勤工作船舶保養、委修事項。
  • 六、港勤工作船船員管理事項。
  • 七、港勤工作船及船員工作調度事項。
  • 八、全港港池航道水深測繪及結構勘查事項。
  • 九、辦理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船舶機械修理廠掌理下列事項:
  • 一、修船設備新增汰舊計畫擬訂,預算籌編事項。
  • 二、船機修護工程預算、決算及竣驗事項。
  • 三、船機零星修護工作辦理事項。
  • 四、船機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 五、廠房設施、機具設備之保養及檢查事項。
  • 六、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 七、代辦船機承修事項。
  •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業務。

第 8 條

  • 1
    課長、廠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 2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9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廠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10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11 條

  • 1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 2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核定之。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