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 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 三、工程施工項、決算編擬事項。
- 四、工程(含代辦)施工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 五、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浚渫課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灣疏浚工程計劃擬訂,預、決算編擬事項。
- 二、港灣疏浚工程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 三、港灣疏浚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 四、港勤工作船舶零配件請購、請領事項。
- 五、港勤工作船舶保養、委修事項。
- 六、港勤工作船船員管理事項。
- 七、港勤工作船及船員工作調度事項。
- 八、全港港池航道水深測繪及結構勘查事項。
- 九、辦理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