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以下簡稱本區) 觀光遊憩資源之 調查、規劃及開發與籌備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交通 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 二、鼓勵民間參與本區之開發建設事項。 三、本區土地利用與取得之協調、執行事項。 四、本區整體發展規劃計委辦案及其相關研究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五、本區開發建設之執行及環境品質之改善、監測及維護事項。 六、本區現有遊憩設施之整建及維護事項。 七、本區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規劃作業事項。 八、本區軍事設施之搬遷事項。 九、本區及其附近區域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及保育事項。 十、擬定及執行各項經營管理、安全督導計畫及規範事項。 十一、各項觀光活動之推廣及宣傳事項。 十二、籌辦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成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