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以下簡稱本區) 觀光遊憩資源之
調查、規劃及開發與籌備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交通
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
二、鼓勵民間參與本區之開發建設事項。
三、本區土地利用與取得之協調、執行事項。
四、本區整體發展規劃計委辦案及其相關研究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五、本區開發建設之執行及環境品質之改善、監測及維護事項。
六、本區現有遊憩設施之整建及維護事項。
七、本區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規劃作業事項。
八、本區軍事設施之搬遷事項。
九、本區及其附近區域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及保育事項。
十、擬定及執行各項經營管理、安全督導計畫及規範事項。
十一、各項觀光活動之推廣及宣傳事項。
十二、籌辦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成立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企劃課、工務課及管理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
屬於各課之事項。

第 5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6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於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其現任人員
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遺。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