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時,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 一、籌設面積達十公頃以上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 二、籌設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萬元。
第 3 條
- 1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定收取審查費。
-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未達十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 2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