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處各露營區(小野柳、瑞穗、石梯坪)場地,須遵守營地使用規定 ,其收費標準,不區分木造平台營位、有頂平台營位,假日新臺幣一千元 、平日新臺幣八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之收費基準,考量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 ,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