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本處各露營區(小野柳、瑞穗、石梯坪)場地,須遵守營地使用規定
,其收費標準,不區分木造平台營位、有頂平台營位,假日新臺幣一千元
、平日新臺幣八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之收費基準,考量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
,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