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規劃建設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維護該區觀光資源,特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九條之規定,設立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
本處) ,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左: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古蹟
    及海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特定區計畫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之管理事項。
四、鼓勵民間投資興建觀光遊樂設施事項。
五、風景特定區內各項實質建設之協調及區內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
    審查事項。
六、環境整潔及旅遊秩序之維護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安全及解說事項。
八、風景特定區經營收支之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站主任、技士、課員、辦事員、技佐、雇員。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業務。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因業務需要,得各在花蓮、台東地區及綠島分設管理站。
前項管理站置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設清清隊,置隊長一人,兼任。

第 11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商請警察機關設置專業警察或駐衛警察。

第 12 條

本處於必要時,得依本區資源特性報請核准聘用專家協助工作。

第 13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