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澎湖地區觀光遊憩資源之調查規劃及籌備澎湖風景特
定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交通部觀光局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籌備處 (
以下簡稱本處) ,其組織依規程之規定。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左:
一、配合研究「澎湖綜合開發計畫」有關觀光遊憩部門事宜。
二、辦理澎湖地區觀光遊憩資源之調查、規劃。
三、辦理澎湖風景特定區範圍之劃設事宜。
四、研擬澎湖風景特定區計畫。
五、策劃澎湖風景特定區近程建設計畫。
六、籌辦澎湖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有關事宜。

第 3 條

本處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雇員。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7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人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處於風景特定區管理處成立時撤銷。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