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觀光事業之規畫、輔導及推動事項。
-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
-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 6 條
- 1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2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第 7 條
- 1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2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