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為加強執行鐵路、公路、高雄港、基隆港、花蓮港、臺中港 (以下簡稱路 港) 民防業務,各設立防護團 (以下簡稱本團) ,分別隸屬鐵路管理局、 公路局、高雄港務局、基隆港務局、花蓮港務局、臺中港務局。
第 3 條
本團設組訓、勤務兩組及管制中心,分別辦理組訓、防護、防情等業務。
第 4 條
本團置團長六人,綜理團務;副團長十人,襄理之。
第 5 條
本團置總幹事、組長、主任、組員、管制員、警報員、機務員、報務員、 材料員、書記。
第 6 條
凡在路港轄區內或與本團業務有關之單位,得依其需要納入本團編組。
第 7 條
本團會計及人事事務,均由路港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團所屬單位應與相關特業警察單位及所在地縣市警察單位取得密切聯繫 協調,並相互支援。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團及所屬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團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