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監 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四 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 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 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專家為 二年一聘,並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