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與推動、依照交通部組織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監
    督與查核事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交通部次
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次長兼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中十四
人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營建署署長、教育部社教司司長、行政院新聞局
國內處處長、行政院衛生署保健處處長、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道路交通安
全督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局長、運輸
研究所所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警察局局長、、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局長、警察局局長兼任,其餘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專家聘兼之。專家為
二年一聘,並得續聘。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編制內職員派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第 6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秘書組。
二、督導組。

第 7 條

本會置組長二人,由本部專門委員、簡任技正派兼之;另置技正三人、視
察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書記二人,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兼之。

第 8 條

本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
其指定之副主任委員為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邀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成立之道
路交通安全會報執行秘書列席。

第 9 條

直轄市、縣 (市)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設置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