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各等級郵局及支局之設置、等級之設置、,按「郵務收入」、「收寄及招 領特種郵件」、「存簿結存及壽險保額」、「儲匯壽及代理業務工作量」 、「投遞特種郵件」五項業務為標準。 前項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各等級郵局設置標準表 ┌───┬──────────────────────────┐ │郵 局│ 標 準 項 目 及 每 月 平 均 數 額 │ │等 級│ │ ├─┬─┼────┬────┬────┬────┬───┬──┤ │郵│支│郵務收入│存簿結存│收寄及招│儲匯壽及│投遞特│每項│ │局│局│ (元) │及壽險保│領特種郵│代理業務│種郵件│基數│ │ │ │ │額 (千元│件 (件) │工作量 (│ (件) │ │ │ │ │ │) │ │次、張) │ │ │ ├─┼─┼────┼────┼────┼────┼───┼──┤ │特│ │23,214,0│13,689,0│341,400 │757,500 │300,00│ 6 │ │等│ │00 │00 │ │ │0 │ │ ├─┼─┼────┼────┼────┼────┼───┼──┤ │一│特│7,738,00│4,563,00│113,800 │252,500 │100,00│ 5 │ │甲│ │0 │0 │ │ │0 │ │ ├─┼─┼────┼────┼────┼────┼───┼──┤ │一│甲│3,095,00│1,825,00│45,500 │101,000 │40,000│ 4 │ │乙│ │0 │0 │ │ │ │ │ ├─┼─┼────┼────┼────┼────┼───┼──┤ │二│乙│1,238,00│730,00 │18,200 │40,400 │16,000│ 3 │ │甲│ │0 │0 │ │ │ │ │ ├─┼─┼────┼────┼────┼────┼───┼──┤ │二│丙│619,000 │365,000 │9,100 │20,200 │8,000 │ 2 │ │乙│ │ │ │ │ │ │ │ ├─┼─┼────┼────┼────┼────┼───┼──┤ │三│丁│未滿 619│未滿 365│未滿 9,1│未滿 20,│未滿 8│ 1 │ │等│ │,000 │,000 │00 │200 │,000 │ │ ├─┼─┴────┴────┴────┴────┴───┴──┤ │說│1 「郵務收入」、「收寄及招領特種郵件」、「存簿結存及壽險│ │明│ 保額」、「儲匯壽及代理業務工作量」 (包括存簿、定期、劃│ │ │ 撥儲金存提次數、匯票、禮券開發兌付張數、壽險有效契約件│ │ │ 數及代發退休俸補助金等實際轉存戶數) 、「投遞特種郵件」│ │ │ 均以二會計年度各月實績之平均數為準。 │ │ │2 管轄局業績可將其所轄分支機構業績併入計算,惟獨立局改設│ │ │ 為支局未滿二年者不包括在內。 │ │ │3 各郵局等級之評定以五項標準項目之平均數為準 (小數點以下│ │ │ 四捨五入,惟提升等級者不得適用,以下同) ,營業支局以四│ │ │ 項標準項目之平均數為準;兼辦投遞工作之支局五項標準項目│ │ │ 按四項核算,例如:某兼辦投遞工作之甲級支局五項標準項目│ │ │ 基數各為 3 點,其平均基數為 (3+3+3+3+3)÷4 =3.75,仍│ │ │ 可評定為甲級支局。 │ │ │4 特等局五項標準項目未超過最低標準 1.5 倍以上者,內部單│ │ │ 位應按最低標準設置,科室主管及相當職務,限以高員級任用│ │ │ 。 │ │ │5 本表修訂應報交通部核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