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郵政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左列事項:
- 一、郵政事業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事項。
- 二、郵政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 三、所屬事業機構設立、合併、裁撤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 四、國內郵件資費之擬議事項。
- 五、國際郵件資費及其他費率之釐訂事項。
- 六、國際郵件事務、雙邊協定、多邊協定、運郵合約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 七、郵政票券之設計報核及發行事項。
- 八、國內外集郵業務之規劃及拓展事項。
- 九、郵用物品器材之統籌採購、儲存及配發事項。
- 十、郵政局房屋建築與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督導施工事項。
- 十一、郵政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之督導推展事項。
-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六人,副處長六人,主任工程司一人,視察十 人至十六人,副視察十人至十六人,秘書三人至六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十 人,主任郵票監印員二人,郵票監印員五人至九人,科長四十二人至五十 人,管理師九人至十五人,副管理師二十二至三十人,助理管理師六十五 人至七十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四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幫工程司十 人至十四人,工程員五人至九人,管理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佐理員一百 三十人至一百五十人。
第 8 條
本局設設計考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 ,其中二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為兼任。 前項委員會為辦理經常性事務,得設秘書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所需工作人員就第六條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局為加強郵政實用科技之研究發展,得設郵政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主 任四人,主任研究員二人,研究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副研究員十八人至二 十四人,助理研究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二人,佐理員六人至九人,人事管理 員一人,會計室主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