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職掌如左: 一、郵政經營方針、建設目標之設計考核事項。 二、郵政業務計畫、投資計畫之綜合規劃、評估及考核事項。 三、郵政各部門目標管理、列管案件綜合審議事項。 四、郵政作業標準及工作簡化之規劃、推行及考核事項。 五、員工意見及建議案件之審查事項。 六、郵政業務圖表單式之綜合審查、管制事項。 七、各種郵政出版物之審議事項。 八、業務興革建議或局長交辦審議事項。
第 5 條
企劃科職掌如左: 一、郵政經營方針、經營政策、業務計畫之編擬彙報事項。 二、郵政長期、中期、年度建設計畫及營運目標之彙編及其修訂、研判、 分析檢討事項。 三、郵政投資計畫事前評估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協調事項。 四、年度計畫型資本支出細部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編製事項。 五、郵政專案及特定投資計畫之研擬及彙編事項。 六、業務發展預測資料之研究分析事項。 七、郵政作業標準、員工建議制度及工作簡化之研擬及推行事項。 八、設計建議案件之獎勵事項。 九、郵政常用單式表報之登記及管制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興革、建設規劃及交辦事項。
第 6 條
管考科職掌如左: 一、列管案件之擬訂、管制考核及追蹤事項。 二、目標管理項目之擬訂、管制考核及有關表報之造報事項。 三、郵政業務年度工作考核報告之彙編、實地查證及報告事項。 四、管制考核資料之整理分析及保管事項。 五、工作考核及查證案件之評審、獎懲擬議事項。 六、工作衡量之擬訂及管制考核事項。 七、責任中心績效評核標準之擬訂及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管考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