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郵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區局) 掌理左列事項:
- 一、區局年度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事項。
- 二、區內郵件與儲匯等業務之經營及督導、推展事項。
- 三、區內郵件處理與儲匯等作業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 四、區內各級機構組織與工作員額之配置及調整事項。
- 五、區內有關財務調度及票券供應事項。
- 六、區內有關局屋與固定設備之營建、購置及管理事項。
- 七、區內有關物料、機具、用品等之採購、分配及管理事項。
- 八、區內各項業務興革及便民服務之改進事項。
- 九、其他有關授權區局辦理事項。
第 6 條
區局置科長五人至十一人,副科長五人至十一人,室主任一人,秘書二人 至四人,分段主任視察員二人至四人,視察員八人至二十人,管理師四人 至六人,副管理師六人至十人,助理管理師八人至十二人,正工程司一人 ,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二人至四人,股長三十五人至四十七人,管理 員三十四人至六十人,佐理員一百六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九人,郵務工作員 九百二十人至一千五百二十人,儲匯工作員五百二十二人至八百六十人。
第 8 條
區局得視地方行政區域及業務需要,分設特等、一等、二等、三等郵局及 直屬支局。各等郵局得依業務之繁簡予以分級。其業務轄區範圍寬廣者, 並得分設各級支局。 前項各等郵局與支局之分級及設立標準,由郵政總局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之。
第 9 條
特等郵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科長五人至九人,副科長五人 至九人、督察二人至四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股長二十一人至三十三人, 管理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佐理員六十人至九十人,郵務工作員一百八十八 人至三百十人,儲匯工作員八十四人至一百四十人。 特等郵局設人事室及會計室。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會計室置 主任一人;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 ,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