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所設機械修護、車輛修護、總務三科及會計室。

第 4 條

機械修護科職掌如左:
  • 一、機械設備修護業務之規畫督導事項。
  • 二、機械設備之保養與修護事項。
  • 三、機械修護人員之技術訓練及實習事項。
  • 四、各區機械設備之檢修協辦及調撥事項。
  • 五、郵用機械報廢鑑定事項。
  • 六、機械設備修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 七、機械設備改進之擬議事項。
  • 八、其他有關機械設備修護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5 條

車輛修護科職掌如左:
  • 一、機動車輛修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 二、機動車輛之檢查、保養、修護事項。
  • 三、修車機料之換用及申請發包審核事項。
  • 四、車輛監理檢驗業務之受託辦理事項。
  • 五、機動車輛報廢之鑑定事項。
  • 六、車輛修護員及駕駛員之車輛養護訓練事項。
  • 七、車輛養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 八、有關修車作業改進之擬議事項。
  • 九、其他有關機動車輛修護事項。

第 6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及檔案之保管等事項。
  • 二、機料之採購、保管及供應等事項。
  • 三、財產之採購登記及保管事項。
  • 四、本所環境衛生、安全防護及警衛管理事項。
  • 五、員工安全衛生之維護事項。
  • 六、機械及車輛廢舊機料之再生及處理事項。
  • 七、經費收支、現金出納及保管事項。
  • 八、其他有關本所總務事項。

第 6-1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 一、本所年度預算之編擬與控制。
  • 二、現金及銀行存款收付之審核。
  • 三、費用之核銷及機料零件採購案件之審核。
  • 四、帳務之處理及審核。
  • 五、會計統計報表之編製及審核。
  • 六、本所利潤 (責任) 中心績效評分資料之彙整。
  • 七、庫存現金、機料財產之抽查。
  •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