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機械修護科職掌如左:
- 一、機械設備修護業務之規畫督導事項。
- 二、機械設備之保養與修護事項。
- 三、機械修護人員之技術訓練及實習事項。
- 四、各區機械設備之檢修協辦及調撥事項。
- 五、郵用機械報廢鑑定事項。
- 六、機械設備修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 七、機械設備改進之擬議事項。
- 八、其他有關機械設備修護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 5 條
車輛修護科職掌如左:
- 一、機動車輛修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 二、機動車輛之檢查、保養、修護事項。
- 三、修車機料之換用及申請發包審核事項。
- 四、車輛監理檢驗業務之受託辦理事項。
- 五、機動車輛報廢之鑑定事項。
- 六、車輛修護員及駕駛員之車輛養護訓練事項。
- 七、車輛養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 八、有關修車作業改進之擬議事項。
- 九、其他有關機動車輛修護事項。
第 6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及檔案之保管等事項。
- 二、機料之採購、保管及供應等事項。
- 三、財產之採購登記及保管事項。
- 四、本所環境衛生、安全防護及警衛管理事項。
- 五、員工安全衛生之維護事項。
- 六、機械及車輛廢舊機料之再生及處理事項。
- 七、經費收支、現金出納及保管事項。
- 八、其他有關本所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