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所設資訊應用室、技術開發室、管理研究室及行政策劃室,分掌本所各
項研究業務。

第 4 條

資訊應用室職掌如左:
一、郵政營業部門電腦化作業之研究。
二、郵件收投轉運作業資訊自動化處理之研究。
三、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
四、電子計算機硬軟體功能與郵政業務制度配合運用之研究。
五、建立郵政業務資訊作業網、支援決策管理之研究。
六、郵政資訊自動化作業研究資料之蒐集。
七、其他有關郵政資訊自動化作業之諮詢及應用之研究。

第 5 條

技術開發室職掌如左:
一、郵政業務有關機械設備之開發、引進、測試及改良。
二、郵政物品、器具之研製、引進、實驗、測試及改良。
三、郵件收投運輸工具之改進研究。
四、郵件自動化業務設備系統採用、改良之研究。
五、局屋設備之改善研究。
六、其他有關郵用設備之實驗應用之研究。

第 6 條

管理研究室職掌如左:
一、郵政新興業務之策劃研究。
二、郵政資費費率合理化之研究。
三、郵政各項業務市場調查之研究。
四、郵政人力資源有效運用之研究。
五、各項管理制度改進之研究。
六、改進工作場所,提高服務品質,加強工作效率之研究。
七、郵政管理制度研究資料之蒐集。
八、其他有關管理改進之研究。

第 7 條

行政策劃室職掌如左:
一、研究計畫之編擬、協調事項。
二、推行研究計畫與郵政各單位及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之聯繫事項。
三、本所各室研究成果或結論之系統分析事項。
四、研究案結論之協調採行或試辦事項。
五、郵政專題研究項目之規劃實施、移付審查、核發研究費用、編印保管
    事項。
六、研究成果、工作報告及研究資料之彙編、出版、分發及交換事項。
七、國內外郵政資料之譯述。
八、專題徵文競賽之規劃實施及審查事項。
九、本所圖書之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所研究器材及財務之保管事項。
十一、其他不屬本所各室主管事項。

第 8 條

本所各級人員之職掌,各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得設各種專題研究小組,其召集人及成員簽請局長指定之。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