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醫務主任下設內科、外科及護理部門,分別主管左列醫療業務。 一、內科分設內科、小兒科、放射理療科、檢驗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設外科、婦產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護理部門設護理室。 前項內科、外科、護理部門由院長報請核定指派醫師或護理人員一人負責 ,各部門所設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第 4 條
醫務主任下設內科、外科及護理部門,分別主管左列醫療業務。 一、內科分設內科、小兒科、放射理療科、檢驗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設外科、婦產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護理部門設護理室。 前項內科、外科、護理部門由院長報請核定指派醫師或護理人員一人負責 ,各部門所設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