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適應郵電事業需要及鼓勵基層郵電差工之上進,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現任郵電差工三年以上,體格健全,成績優良,堪以擔任郵電業務士或技
術士之工作,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本項考試。
前項所稱體格健全,應經體格檢查合格,所稱成績優良,須經主管出具證
明。

第 3 條

本項考試,分為筆試、技能測驗及服務成績審查,以筆試及技能測驗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就六十分以
上者擇優錄取。應試科目如附表。

第 4 條

本項考試服務成績審查標準,依照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項考試委託郵政總局電信總局分別辦理。

第 6 條

應本項考試錄取人員,取得郵電業務士或技術士之資位。

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